国浩京律字第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托付,指使王云、李长皓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举行2019年第六次暂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令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举行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令定见。
为出具法令定见,本律师到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检查了公司供给的有关会议文件、材料。公司许诺:其已向本律师供给了出具法令定见一切必要的、实在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明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起。
依据对上述文件、材料的检查,本律师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矩,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力,对本次股东大会宣告法令定见。
本律师赞同公司将本法令定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布告,并依法对法令定见书承当法令责任。
现出具法令定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作为会议招集人于2019年8月30日在《我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上布告了举行会议的告诉,招集人在宣告会议告诉后,未对会议告诉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正,也未添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点4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公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举行的实践时刻、地址与会议告诉中所布告的时刻、地址一起。
本次股东大会由王冲先生掌管举行。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矩对举行及表决等状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到会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招集人代表、会议掌管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法令、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的规矩。
二、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
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含: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依据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供给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招集人一起验证:到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到2019年9月9日(股权挂号日)下午收市时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挂号在册的公司整体普通股股东,到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00214,300214,300214共6人,代表股份727,904,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826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据、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矩应当供给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体系和互联投票体系进行。经计算并承认,在络投票时刻内,经过络投票体系直接投票的股东合计8人,代表股份161,217,80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挂号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4852%。
本律师以为,本次股东大会招集人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合法有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成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纳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表决。
经兼并计算现场投票和络投票的表决成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方案表决状况如下:
审议经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追加日常相关买卖估计的方案》。
表决成果:赞同251,621,126股,占到会会议一切股东所持有用表决权股份的99.9877%;对立31,000股,占到会会议一切股东所持有用表决权股份的0.0123%;放弃0股,占到会会议一切股东所持有用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以上方案触及相关买卖,相关股东已依法逃避表决。
依据表决成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追加日常相关买卖估计方案已获得到会股东大会非相关股东审议经过。方案的表决状况和表决成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告,到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成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以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成果契合法令、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及《公司章程》的规矩,合法有用。
四、定论定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程序契合法令、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和《公司章程》的规矩,招集人和到会会议人员的资历、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合法有用。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
王云
李长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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