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下午,妙可蓝多发布关于股东王永香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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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香:

陕西烽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烽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王永香,身份证号码372828************)于2020年1月5日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好你将所持有的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或“公司”)6,488,1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8%)协议转让给蒙牛股份,并于2020年3月26日处理完结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化后,你持有妙可蓝多股份20,467,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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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经过证券买卖所会集竞价买卖减持妙可蓝多股份3,3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2%,未在卖出的15个买卖日前预先发表相关减持方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则》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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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