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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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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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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8936号

原告:崔**,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世,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东)祥盛街**第**。

负责人:吴斌,总经理。

托付诉讼署理人:宋朝,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海陆家嘴世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100005834361474。

法定代表人:GIBBGREGORYDEAN,董事长。

托付诉讼署理人:冯林芳,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署理。

第三人:韩*,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世,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安全普惠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大街岗厦社区福华路**岗厦皇庭大厦7Bv>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总经理。

托付诉讼署理人:袁一哲,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署理。

原告崔**诉被告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全财险河南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陆家嘴世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韩*、第三人安全普惠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普惠公司”)承认合同效能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被告安全财险河南分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宋朝,第三人陆金所托付诉讼署理人冯林芳,第三人安全普惠公司托付诉讼署理人袁一哲到庭参与诉讼,第三人韩*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

1、恳求依法判令在第三人渠道上含有原告和被告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稳妥单号为13215512600005372630的稳妥合同无效;

2、恳求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

现实与理由:

自己前一段时间去我国工商银行处理工作趁便打印了流水,发现有陆金所3笔不知情的扣款记载,扣款人为上海陆家嘴世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别离于2020年1月扣款5705.14元,2020年2月扣款5705.14元,2020年3月扣款5705.14元。

所以自己经过陆金所在线客服问询扣款理由,可是其回绝奉告。

后来自己经过登录上海陆家嘴世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陆金所)发现有个与被告韩*的告贷协议,该告贷协议显现出借人为韩*,告贷人为原告,告贷金额10000元人民币,而且上面显现有被告韩*的姓名。

自己经过联络韩*,韩*清晰表明其未与自己经过陆金所渠道签过任何告贷协议。自己与被告韩*素未谋面,底子不认识,自己也未收到来自被告韩*直接打来的金钱,为安在陆金服渠道会与被告有个告贷协议的存在,让自己很是疑惑,一起发现了渠道上有自己和被告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稳妥合同的存在,该份稳妥合同为个人告贷确保稳妥,而且给上述告贷协议供给还款确保,稳妥合同上面有我的姓名,自己从未和被告碰头也没有和被告签署过相关协议及保单。

自己于2020年10月,去安全产业稳妥公司河南分公司索要相关稳妥凭据,而且把凭据发送到自己邮箱,并让对方法务工作人员:薛**在奉告函上面签字,2020.10月收到了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稳妥资料和发票。

自己以为,该份保单归于安全稳妥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单独面制造该份保单,且扣取了稳妥费用并出具了发票对自己金钱进行扣划和稳妥合同诈骗。

而且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综上自己恳求法院依法对该稳妥合同进行吊销,并依据相关法令法规进行惩办,还自己一个公正。

被告安全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

1、原告与被告已签定确保稳妥合同,两边为受法令保护的合同两边当事人,划扣保费的行为是原告所授权的向被告付出稳妥费的方法,不存在原告所述未签定合同而主动划扣其稳妥费的景象,更不存在合同无效及诈骗景象。

2、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签定的相关合平等资猜中已屡次声明每月需求付出关于保费、本息等问题,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景象或原告不知情的景象。

3、原奉告悉该告贷中应交纳的费用及每月应归还的本息状况,并在《付款金额一览表》中签名承认。

4、确保稳妥是一种增信的方法,如今一切组织在线上或是线下的告贷,均是以告贷人是否契合告贷规范而判别是否能放款,告贷合同清晰约好由稳妥公司供给还款确保作为告贷的条款,稳妥为本告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经被告核对,原告在投保成功后有收到投保成功的短信,不存在两年后原告才认识到保费存在的状况。

6、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并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相关合同联系的相对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关合同胶葛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案涉《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投保单》、《稳妥条款阐明及特别约好》、《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条款及费率》、《信誉信息查询及运用授权书》、《个人信息同享授权书》均系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

且被告供给的依据之间能够彼此印证,并构成完好依据链条,足以认定原告为其恳求的告贷向被告投保了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原告诉称从未与被告签署稳妥合同,也从未在手机进行过投保操作,被告在没有获得合法划扣资金依据的状况下私行划扣稳妥费的建议,不能成立,恳求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

第三人陆金所辩称,辩论人已实行了居间服务职责,辩论人并非案涉确保稳妥合同的相对方,稳妥费用也不是辩论人收取,案涉争议与辩论人无关。

第三人安全普惠公司辩称,原告与辩论人之间构成托付法令联系,合同具有相对性,辩论人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相关合同联系的相对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稳妥合同胶葛与辩论人无关。

第三人韩*未到庭,未辩论,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原告投保一份《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单》,保单号为13215512600005372630;稳妥期间为自个人告贷合同项下告贷发放之日起至个人告贷合同约好的清偿悉数告贷本息之日止;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金额为142680元;每月稳妥费金额为792元,保费交纳方法为每月准时交纳,每月保费率为0.66%,缴费日期为告贷合同载明的还款日;稳妥费付出约好“投保人赞同由稳妥人托付银行或其他付出组织费,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交纳稳妥费”。

《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投保单》、《信誉信息查询及运用授权书》、《稳妥条款阐明及特别约好》、《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费率》上进行电子签名。《资料代传递服务托付书》《还款计划表》《付款金额一览表》均有原告崔**手写签名并按手印予以承认。

另查明:1、原告投保的《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是用于担保其2017年5月8日经过“安全普惠APP”恳求的告贷120000元,告贷期限为36期,年利率为8.4%;2、原告每月经过银行扣划交纳告贷本息及保费等5702.55元(包括本息3782.55元、稳妥费792元、服务费1128元)。庭审中原告称其现已归还34期告贷。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单》、银行流水等依据资料,被告提交的《信誉信息查询及运用授权书》、《归纳授权书》等依据资料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辩驳对方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原告崔**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安全财险河南分公司签定的《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单》系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规则,属合法有用。

依据原告供给的代扣账户银行流水能够看出原告每月还款日前将代扣账户坚持余额足够,且现已归还了34期告贷,能够证明原告明知并承受每期还款的数额中包括有相应的保费,可见两边之间的确保稳妥也已实践实行。

故对原告诉称其不知《安全个人告贷确保稳妥单》的存在,是被告单独制造该保单对其产业进行扣划和稳妥合同诈骗,而要求承认案涉保单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513元,折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崔**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