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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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精确性和完好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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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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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数量为27,908,6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转的限售股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海利”)2018年非公开发行的有限售条件流转股。

(一)非公开发行核准时刻

2017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答应[2017]143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越61,386,300股新股(概况请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宣布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编号:2017-022)。

(二)股份挂号时刻

公司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挂号、托管及股份限售相关手续(概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宣布的《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成果暨股本改变公告》,编号:2018-012)。

(三)锁定时组织

二、本次限售股构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改变状况

2018年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从327,314,098股添加至355,222,698股,无限售条件流转股326,653,117股,有限售条件流转股从660,981股添加至28,569,581股。

自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构成后至本公告宣布日,公司未发生因赢利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改变的状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的有关许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触及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有财物经营办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林出资办理中心(有限合伙)、招证资管-同赢之湖南海利1号职工持股方案定向财物办理方案等4名股票认购目标,均许诺其认购的湖南海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到本公告日,上述出资者均严厉实行了上述许诺,不存在未实行许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的状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状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状况。

五、中介组织核对定见

公司保荐组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转事项宣布核对定见如下:

经核对,保荐组织招商证券以为:本次限售股份免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转时刻均契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等相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上市流转不存在本质性障碍;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厉实行了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做出的许诺;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转上市的信息宣布实在、精确、完好。

保荐组织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事项无贰言。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状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数量为27,908,600股;

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转日期为 2021年2月3日;

本次限售股恳求上市流转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转明细清单

上述限售股份免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转日期均契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股本改变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组织核对定见

特此公告。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0731 证券简称:湖南海利 公告编号:2021-004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触及诉讼的发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子为一审判定成果,判定没有实行,暂无法确认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赢利的影响金额。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定书》((2020)湘0111民初9881号),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其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意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免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000万元及繁殖利息,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通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合同纠纷管辖权贰言终审裁决后,于2021年1月13日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月14日宣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触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

二、 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一审判定

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做出判定如下:

(一)原告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编号为QHHL202001M13-1、QHHL202001M13-2、QHHL202001M13-3的三份《购销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免除;

(二)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的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折半收取97,938元,保全费5,000元,算计102,938元,由原告湖南海利化工交易有限公司担负51,469元,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担负51,469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月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对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5个银行账户实行冻住,合计冻住金额为13,317,681.23元(人民币)。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本案触及的货款预计提坏账预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16日宣布的《关于2020年年度成绩预增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本诉讼案子为一审判定成果,判定没有实行,暂无法确认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赢利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依据本次诉讼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宣布责任,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2021年 2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