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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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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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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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定。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涉案总金额:补偿责任人胡健(以下简称“被告”)应向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付出成绩补偿款161,965,079.04元。现金付出缺乏部分应折算为胡健持有的公司最高算计不超越15,748,287股股份由公司以总价1元进行回购并刊出;一起胡健应依据回购股份数量,以最高不超越3,339,848.19元向公司返还相应的分红款。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定,现在处于上诉期、判定没有收效。胡健现在现金补偿才能欠安、所持公司股份因为其它事项处于质押及司法冻住状况,公司回收相应补偿款或回购股份的时刻尚存在必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别对公司本期赢利的影响;按期后回收相关补偿款或完结股份回购刊出的,将添加公司当期损益。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公司近来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定书》((2021)赣01民初761号),南昌中院就公司与成绩补偿责任人胡健的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定,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3、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胡健

4、统辖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定。

该诉讼的其他状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发表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未收到2020年度赢利许诺补偿款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8),于2021年7月24日发表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绩许诺补偿所触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0)。

二、诉讼案子的发展状况

依据《民事判定书》,南昌中院一审判定如下:

1、被告胡健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公司付出赢利补偿款人民币161,965,079.04元。

2、若胡健未按照本判定第一项实行付款责任的,应当将未付出赢利补偿款部分按照其与公司签定的《赢利许诺补偿协议书》规则的核算方法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证券简称“泰豪科技”,证券代码“600590”),并帮忙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胡健持有的最高不超越15,748,287股股票交付给公司;一起胡健应依据回购的股份数量,以3,339,848.19元为限向公司返还相应的分红款。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假如未按照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案子受理费868,325元,由公司担负17,544元,由胡健担负850,781元。

如不服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起交纳上述案子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述案子受理费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定,现在处于上诉期(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判定没有收效,胡健现在现金补偿才能欠安、所持公司股份因其它事项处于质押及司法冻住状况,公司回收相应补偿款或回购股份的时刻尚存在必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别对公司本期赢利的影响;按期后回收相关补偿款或完结股份回购刊出的,将添加公司当期损益。

2、公司与胡健及其股份质押质权人的诉讼仍在继续推动中,如有实践发展公司将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四、备检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21)赣01民初761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