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资管公司股东配资玩“老鼠仓”,不料被证监会罚没2600多万。

证监会最新出具的行政处分书显现,珠海中南出资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出资)的股东、实践操控人王青方在办理旗下私募产品时,运用配资账户进行趋同买卖,金额到达1333万。在被查询时王青方辩称,买入股票以长时间持有为意图,实践买卖状况彻底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运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买卖行为,没有危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但该理由不被证监会认可,终究被“没一罚一”收到了证监会2666万元的罚单。

操作3个证券账户进行老鼠仓

经查明,在2016年5月24日,中南出资与海通期货签署《出资参谋协议》。7月7日中南1号建立,中南出资担任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主张。

82年出世的王青方名义上是中南出资旗下产品中南1号的出资参谋,但实践实行出资司理功能,担任“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出资决议计划和下单操作、发送出资主张等,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买卖信息。

得知了中南1号的出资决议计划后,王青方打起了坏主意,他操控了3个证券账户进行老鼠仓。

经证监会查询,“陈某初”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日开立于渤海证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李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5日开立于太平洋证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南1号”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举世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李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根据李某供给的状况阐明,其与王青方协商一起出资股票生意,依照出资份额一起承当相应的盈余与亏本,出资进程主要由王青方完结,2017年5月将资金悉数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悉数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别离承认了王青方操控运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

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买卖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买卖“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买卖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买卖金额算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买卖获利677.23万元。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买卖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买卖“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买卖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买卖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买卖盈余655.89万元。

能够确认,王青方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运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买卖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证监会确定,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背《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则,构成运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违法行为。

王青方否定老鼠仓,辩称买入股票以长时间持有为意图

王青方提出了五点申辩定见:

一是买入股票以长时间持有为意图,实践买卖状况彻底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运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买卖行为,并没有危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

二是不具有运用未公开信息的片面成心,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

三是中南出资不归于私募基金办理人。

四是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出资参谋的作业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办理人职务的现实。

五是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根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则。

证监会给予了逐个回应:

一是王青方操控运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并在得悉了中南1号证券买卖的未公开信息后,运用上述账户施行了趋同买卖,该行为危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二是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说其趋同买卖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运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

三是中南出资虽为中南1号的出资参谋,但实践担任中南1号的出资决议计划,并组织出资司理详细施行决议计划的拟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出资的作业内容本质看,其行为归于私募基金办理人行为。

四是王青方作为中南出资指使的出资司理,详细担任中南1号的出资决议计划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本质为私募证券出资基金司理行为,应依照当事人实践实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确定和处分。

五是《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私募证券出资基金办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运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行为有清晰处分规则的状况下,应适用该条进行处分。

证监会确定,王青方的行为本质是私募证券出资基金司理运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准则,严峻危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法》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终究决议,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