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10月27日讯(通讯员 孙超 记者 张可)近来公司付转让股份金,南京一家健身中心的职工小冯向江北新区归纳行政法律总队反映其本年9月份的薪酬被拖欠公司付转让股份金,寻求法律队员的协助。

据了解,小冯在该健身中心上班,因为遭到疫情影响,9月中旬健身中心进行了转让。但是,之前的老板和现任老板都不乐意承当他的薪酬。法律队员随后联络上健身中心的现任老板李某,李某表明自己是9月下旬接手健身中心,接手后小冯上了7天的班,自已不应该付出悉数的薪酬,小冯的薪酬应当由就任老板付出。法律队员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和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改变了法人,其他均未改变,转让协议也没有触及职工薪酬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公司付转让股份金: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法律队员指出不得以公司转让为由拖欠职工薪酬。在法律队员的耐性宣传教育之下之下,李某表明乐意联络上一任老板,一起处理好小冯的被拖欠的薪酬。收到拖欠的3200元薪酬后,小冯致电法律队员表明感谢。

校正 王菲

来历公司付转让股份金: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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