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转;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转。股权分置问题是因为我国证券商场树立初期,革新不配套和准则规划上的限制所构成的准则性缺点。
到2004年年末,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转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转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股权分置构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标准,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分裂为非流转股和流转股两部分,非流转股股东持股份额较高,约为2/3,并且一般处于控股位置。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办理结构存在严峻缺点,简单发生“一股独大”、乃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转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
作为资本商场一项根本准则的革新,处理股权分置重在处理非流转股股东流转权的获得问题,方针在于真实完成同股同权。处理股权分置本质上是推动资本商场的机制转化,消除非流转股与流转股的流转准则差异,强化商场对上市公司的束缚机制,而不是处理包含国有股在内的非流转股减持变现问题。现有的非流转股转为可流转后是不是实践进入流转,不只取决于股东的战略挑选,并且要遭到相关准则的束缚。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开展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构成。我国证券商场在建立之初,对国有股流转问题总体上采纳放置的方法,在事实上构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式。
(2)第二阶段:经过国有股变现处理国企革新和开展资金需求的测验,开端牵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处理推动国有企业革新开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端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测验。但因为实施方案与商场预期存在距离,试点很快被中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公布《减持国有股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办理暂行方法》也是该思路的连续,相同因为商场作用不抱负,于当年10月22日宣告暂停。
(3)第三阶段:作为推动资本商场革新开放和稳定开展的一项准则性革新,处理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商场革新开放和稳定开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活跃保险处理股权分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