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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状况
近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8)晋 01 民初字第1222号、(2018)晋 01 民初字第122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5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状况
1、当事人
原告:赵红梅、陈建华、李桐桐、贾月。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赵红梅、陈建华、李桐桐、贾月4人各项丢失合计人民币10,824,508.5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3、现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虚伪陈说施行日至虚伪陈说揭穿日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并在虚伪陈说揭穿日今后持续持有遭到了丢失,且上述丢失与被告的虚伪陈说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则以及被告的虚伪陈说违法现实,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
三、扼要阐明是否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到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及裁定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或许影响
因为上述案子没有开庭审理和判定,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或许影响 尚不确认。公司将依据诉讼的发展状况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五、备检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字第1222号、(2018)晋 01 民初字第122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