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经济网

我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来发布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置决议书〔2022〕4号显现,新疆证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

决议书显现,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上任于湘财证券库尔勒公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下一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上任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经查,刘瑾存在借用别人账户违法生意股票的违法现实:

(一)刘瑾借用谭某秀股票账户违规生意股票

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50888****,(沪市股东代码A258******、深市股东代码138******)并先后在建设银行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62270045603001*****账户和交通银行开立第三方存款账户62226265800006*****。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该账户中的股票生意均由刘瑾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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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在证券从业期间,首要运用手机号码186*****066进行登录该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刘瑾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运用MAC地址为7C:*****:E5、IMEI号为865*****938的手机进行登陆,与刘瑾自己手机MAC地址、IMEI号共同。2021年8月10日运用电脑登录操作一次,IP地址为106*****76,MAC地址为A4*****DF,IP地址对应实践地址为刘瑾家庭住址,MAC地址与刘瑾自己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共同。

(二)刘瑾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借用别人账户生意状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生意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7万元,卖出金额1799.90万元,成交金额3720.47万元,盈余-122.82万元;生意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万元,卖出金额1719.13万元,成交金额3534.50万元,盈余-77.51万元。以上生意沪深股票算计297只,算计买入金额3735.93万元,卖出金额3519.04万元,成交金额7254.97万元,盈余-200.34万元(已扣除佣钱税费)。

新疆证监局指出,刘瑾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涉嫌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新疆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处置:对刘瑾处以3万元罚款。

中证协显现,刘瑾已于2021年8月12日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任刊出。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生意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生意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有必要依法转让。

施行股权鼓励方案或许职工持股方案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能够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规则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生意的人员,违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则,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或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置。

以下为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置决议书〔2022〕4号

当事人:刘瑾,女,1972年6月8日出世,住址: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路天福名庭8号楼3单元101室。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生意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置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刘瑾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刘瑾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一、刘瑾任职状况

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上任于湘财证券库尔勒公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下一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上任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二、刘瑾借用别人账户违法生意股票状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生意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69.54元,卖出金额17,999,045.86元,成交金额37,204,715.4元,盈余-1,228,245.2元;生意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42.73元,卖出金额17,191,333.76元,成交金额35,344,976.49元,盈余 -775,138.98元。以上生意沪深股票算计297只,算计买入金额37,359,312.27元,卖出金额35,190,379.62元,成交金额72,549,691.89元,盈余-2,003,384.18元(已扣除佣钱税费)。

以上现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托付记载及银行账户材料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瑾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涉嫌构成《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置:对刘瑾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交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置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置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置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