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北京裁定委员会判决书》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一、裁定基本状况

公司因买卖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好实行2016年度成绩许诺补偿事项,于2018年3月23日向北京裁定委员会提交了《裁定申请书》,裁定庭于2018年6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经弥补并提交了悉数书面裁定资料后,于2019年8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第2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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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判决状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北京裁定委员会判决书,裁定庭经合议,判决如下:

1、张福赐向中水渔业付出新阳洲公司2016年度成绩补偿款,合计26,657,184.01元;

2、本案裁定费用260,259.60元,由中水渔业承当104,103.84元,由张福赐承当156,155.76元,张福赐应直接向中水渔业付出中水渔业代其垫支的裁定费156,155.76元;

3、张福赐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承当担保责任;张福庆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张福赐承当担保责任;

4、驳回中水渔业的其他裁定恳求。

上述张福赐应向中水渔业实行的责任,张福赐应当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实行结束。逾期实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处理。

本判决为结局判决,自作出之日起收效。

三、其他没有发表的诉讼裁定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发表而未发表的 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

本次裁定补偿部分依照会计核算慎重性准则,将于实践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详细财务数据以审计承认的数据为准,敬请出资者重视出资危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发表媒体为《我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cninfo),公司一切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五、备检文件

北京裁定委员会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