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展开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世界飞行船只滨海捎带事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答应契合条件的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世界飞行船只展开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世界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滨海捎带事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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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清晰了请求展开事务试点的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只和捎带的集装箱货品的条件,一是展开事务试点的船只为洲际远洋干线船只;二是捎带的集装箱货品为该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品。

外国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除契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契合对等准则,即公司实践操控人地点地、实践注册经营地、运营船只挂号地地点国家(包含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区域均清晰对我国企业敞开其滨海捎带事务。

《公告》还告知了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请求展开事务试点,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的请求资料清单。交通运输部自收到完备、有用的资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契合条件的公司出具《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展开非五星旗船只滨海捎带事务试点同意书》。

此外,《公告》指出,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不得私行将经同意展开事务试点船只转租别人。一旦转租,自船只租借合同收效之日起,该船只主动损失展开事务试点的资历。经同意展开事务试点的境外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事务试点展开状况报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