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0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600133(600624股票行情)

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二审判定成果发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定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4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二审判定成果不会对公司损益发生严重影响,其间:本判定为终审判定,保持一审原判,自二审判定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定收效,即丁辉应于一审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付出违约金480万元;若被告在一审收效判定规则的期限内不实行给付480万元违约金的责任,公司将恳求法院采纳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已于2018年5月3日向一审法院恳求产业保全,一审法院依公司恳求冻住被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纳的240万元确保金。若被告不按一审收效判定实行责任,前述已被保全的240万元确保金可供执行。

一、诉讼的基本状况

2017年11月16日,公司与被告签定《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而被告未在合同约好期间内付出转让价款,公司屡次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公司于2018年4月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如下:

1、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付出违约金480万元;

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36,000元;

4、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案子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民事判定书》鄂0192民初1708号,判定如下:

1、免除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定的产权交易合同;

2、被告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付出违约金480万元;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信息详见2017年9月12日、11月17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发表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关于公司签署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发展公告》、《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一审判定成果发展公告》。

被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二、诉讼案子判定状况

近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定书》鄂01民终10725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究确定丁辉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二审判定成果不会对公司损益发生严重影响,其间:本判定为终审判定,保持一审原判,自二审判定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定收效,即被告应于一审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付出违约金480万元;若被告在一审收效判定规则的期限内不实行给付480万元违约金的责任,公司将恳求法院采纳强制执行程序;公司已于2018年5月3日向一审法院恳求产业保全,一审法院依公司恳求冻住被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纳的240万元确保金。若被告不按一审收效判定实行责任,前述已被保全的240万元确保金可供执行。

如本案有新的发展状况,公司将继续实行信息发表责任,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四、备检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鄂01民终10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