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国证券下载,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国证券下载,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下载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转0)

邮政编码: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中国证券下载,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0日,即2021年10月2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中国证券下载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17:00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名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声明

1、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民安增利债券”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6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国泰民安增利债券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更名

中国证券下载(中国证券官网)

更名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策略

修改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数量化选择策略(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的另外一个可利用的策略就是骑乘策略,也就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通过运用数量化投资选择策略,来对个券进行选择。考虑到骑乘策略,国泰基金通过ROLL-DOWN模型等数量化工具来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个券,并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单个产品。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同时,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与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20%,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不含AA级)的信用债。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无债项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企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投资限制

修改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3)、(7)、(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

5、风险收益特征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三)基金费用

修改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前述内容调整涉及的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一并修改,具体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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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需要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具体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

除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外,考虑到自国泰民安增利债券获批以来,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改或颁布实施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一并修改,修订后的内容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更新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八)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修订后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更新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96号文)核准募集,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12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