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他审理的这起“证券市场体系危险第一案”全国出名
刘振,是个让人一眼便能留下形象的人:身段结实强健,面庞睿智坚毅,不时显露亲和的浅笑,但他一进入作业状况,又会马上散发出特有的法官气质。
刘振,1974年4月出世,法学博士,三级高档法官,江苏省审判事务专家、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前不久,被最高公民法院颁发第四届全国审判事务专家称谓。
采访中,作为推荐人之一的我国法学谈判法学研讨会会长赵旭东教授称:“刘振是我国商法学界一位有重要影响的法官,他关于包含公司法在内的法人准则和保险法的研讨在全国有重要影响。”
赵旭东向记者介绍了一同被誉为“证券市场体系危险第一案”的案子:某上市公司因宣布虚伪信息,遭我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股民苏某诉求判令补偿其炒股丢失,通过二审判定获赔124万余元。关于证券市场体系危险是否存在的确定规范及其所造成的丢失的核算规范,在全国没有判例参照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刘振提出了整套审理思路与办法,构成合议庭定见,并被江苏省高档公民法院作为处理类案的判例。该案被评为全省法院“金法槌”优异辅导事例一等奖和全省法院优异裁判文书一等奖。在长时间的办案过程中,刘振秉持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社会作用,不能脱离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理念,其间1案被最高公民法院作为第74号辅导事例发布并被《最高公民法院公报》刊载;9份判定书及事例获全省法院优异裁判文书一等奖和全省法院“金法槌”优异辅导事例特等奖、一等奖;3案当选百篇《江苏省高档公民法院60年经典事例》。办案之外,刘振参加起草证明最高公民法院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等十余部司法解释,参加起草江苏高院合同法纪要、保险法纪要、破产法纪要、公司法纪要、企业改制案子审判纪要等多个规范性事务辅导文件,为促进民商事审判标准的一致做出了奉献。
2017年4月,最高公民法院收到一份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的表彰信:“刘振同志为民法总则立法作业做出了重要奉献。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条文数量为45条,居各章之首;该章建立的许多准则和规矩具有重要价值,是民法总则的亮点。在民法总则立法中,刘振同志功不可没。特对刘振同志予以高度表彰。”据介绍,2015年起,刘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借调颇受好评,两年中参加起草《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承当法人一章的起草使命。
“铁肩道义,高手文章”,这是我国闻名金融法专家、时任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的强力教授在刘振结业之际的赠言。自圆梦做了法官后,刘振不忘初心,相继在国家中文中心期刊宣布论文20余篇,有3篇被我国公民大学复印报刊材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宣布于《公民司法》《法令适用》的13篇论文中,有8篇在全国征文中获奖,其间一等奖2篇;参加编撰9部全国人大、最高公民法院安排的立法释义和司法解释了解适用威望专著。
“他是一位学者型法官,执槌善断对错,提笔著文立说。”另一推荐人,原江苏高院副院长、现省政协副主席周继业这样点评。一路走来,虽然荣誉不少,效果颇多,但刘振却谦善如故、心存感恩:“之所以耐久,是源于崇奉。”
来历: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