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ICO!香港证监会要求下架“证券”类虚拟钱银
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导,作者朱丽娜,原标题《香港证监会要求下架“证券”类虚拟钱银》
香港证监会中介组织部履行董事梁凤仪在1月29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初次代币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简称ICO)仿照新股发行,但ICO现在并无遭到监管,参加的草创公司没有盈余、收入及经营纪录等,生意加密钱银的报答材料不明。
她表明,香港证监会已要求多家虚拟钱银买卖所将归于证券的虚拟钱银下架,若发现有公司持续向大众发放属证券的加密钱银,不扫除有进一步举动。
香港金管局常识开展及存款保证处主管李梦兰在会上表明,香港金管局已向金融组织发信,提示有关银行做好危险办理,严格履行《冲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措法令》。
一起,出资者教育中心主席黄天祐指出,ICO及加密钱银是高危险产品,由于加密钱银并非钱银,而是一种虚拟产品,并没有什物或发行人支撑,亦不具有成为付出前言或电子钱银的条件。加密钱银具高投机性及顺便一系列潜在危险,其价格或许会由于单个投机活动而遭到大幅动摇,出资者或许会因此遭受明显的金钱丢失。
依据香港证监会9月5日发布的声明,在ICO中出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则有或许被视为“股份”。如数码代币的用处是缔结或承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款或债项,便有或许被视为“债权证”。假设出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方案营办者作团体办理并出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加共享有关项目所供给的报答,数码代币便有或许被视为“团体出资方案”的权益。
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团体出资方案的权益,均被香港证监会视为“证券”。就该类数码代币供给买卖服务或供给定见,或许办理或推行出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或许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组织,不管是否位处香港,只需其事务活动是以香港大众为目标,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