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002496)原子公司连云港(601008)市华通化学收到刑事判定书

格隆汇12月4日丨辉丰股份(002496)发布,公司的原子公司连云港(601008)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华通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定书》(2019)苏0724刑初69号。

案子通过: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连云港(601008)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被告人奚圣虎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2019年9月5日在灌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灌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并经依法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完结。

2019年12月3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定书》(2019)苏0724刑初69号,判定如下:

1、被告单位连云港(601008)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先行交纳的罚款人民币450万元折抵相应的罚金,剩下罚金自判定收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2、被告人奚圣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先行交纳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折抵相应的罚金)。

3、被告人周海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自判定收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4、被告人唐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自判定收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5、持续追缴被告单位连云港(601008)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76.9806万元。

6、本案为并案审理,其他判定内容不再列示。

依据判定书中对华通公司所在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金额等状况,本次案子对公司的赢利不会形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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