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爆!浙商证券、东吴证券一起收到证监会警示函!

近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一起向两家券商宣布警示函!

原因都是和征集资金监管不到位有关!

在对浙商证券核对时,发现作为杭州西湖出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严重不到位!

西湖出资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续期间,将部分征集资金转借别人,其间2017年1月22日借给杭州之江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亿元、2017年1月20日借给杭州西湖区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2017年1月24日和25日借给杭州市西湖区财物运营有限公司算计4.69亿元,算计10.69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

作为西湖出资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未能采纳有用办法及时发现、避免上述转借事项的产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则,被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东吴证券作为浙江西塘旅行文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塘旅行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西游发”存续期间,将部分征集资金转借别人:

其间2016年1月5日、1月6日和3月21日借给嘉善红菱建造开发有限公司算计0.52亿元,2016年1月12日借给嘉兴沈道出资有限公司0.15亿元,算计0.67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

东吴证券作为西塘旅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纳有用办法及时发现、避免上述转借事项的产生,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买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则,被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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