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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9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置的公告》,现将首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置决议的首要内容

西藏开展于2018年10月31日发表的第三季度陈述显现,到发表日,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存在3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分别为2017年8月28日从公司划转的480万元、2018年2月9日从公司划转的500万元和2017年8月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王承波以公司名义与自然人吴小蓉签定的指定天易隆兴为收款人的2,980万元告贷合同,合计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3,96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1条的规矩。

天易隆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2.3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矩。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承波、时任董事吴刚未能恪尽职守、实行诚信勤勉职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3.1.5条的规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

公司总经理于宏卫、时任财务总监谭昌彬未能恪尽职守、实行诚信勤勉职责,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3.1.5条的规矩,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职责。

鉴于上述违规现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7.2条、第17.3条规矩,经深交所纪律处置委员会审议经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置决议:

一、对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置。

二、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给予揭露斥责的处置。

三、对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承波、时任董事吴刚给予揭露斥责的处置。

四、对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宏卫、时任财务总监谭昌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置。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王承波、吴刚如对深交所作出的纪律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纪律处置决议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请求复核。复核请求应当一致由西藏开展经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事务专区提交,或许经过邮递或许现场递送方法提交给深交所指定联系人。

[北京板块]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置,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揭露。

二、公司阐明

公司原董事长王承波、原董事吴刚已于2018年12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司整体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等有关规矩,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担任的情绪,实在实行诚信勤勉职责,保证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