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组织小微企业告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告知

财税〔201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撑力度,现将金融组织小微企业告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告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组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告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组织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对金融组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告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告贷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矩交纳增值税。

对金融组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告贷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告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基准利率150%核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逾越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矩交纳增值税。

金融组织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动。

二、本告知所称金融组织,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赞同树立的已通过监管部分上一年度“两增两控”查核的组织,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赞同树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组织。“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告贷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告贷同比增速,有告贷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告贷资产质量水陡峭告贷概括本钱水平。金融组织结束“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组织查核效果为准。

三、本告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矩》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政策均以告贷发放时的实践情况承认;经营收入政策以告贷发放前12个天然月的累计数承认,不满12个天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核算:

经营收入=企业实践存续期间经营收入/企业实践存续月数×12

四、本告知所称小额告贷,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告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告贷合同金额且告贷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告贷。

五、金融组织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检,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告贷利息收入,按现行规矩向主管税务组织处理缴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组织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得本项税收优惠现象的,间断享受本告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组织应继续跟踪告贷投向,确保告贷资金实在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告贷的实践运用主体与恳求主体一起。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打开免税政策履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效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分。鼓动金融组织发放小微企业信用告贷,减少典当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下降小微企业概括融资本钱。

各地税务部分要加强免税政策履行情况后续处理,对金融组织打开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打开免税政策履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组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或许没有授信额度,单户告贷合同金额且告贷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告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的规矩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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