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国际闻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交易自由港,具有较为健全的商业系统和法令制度,简直一切商业行为都能在法令中找到相应的规则和条款。但在香港的商业系统中,也存在必定的缺点,这便是有限合伙企业。香港现行的有限合伙企业办理法令,最早需追溯至1912年,尽管阅历了屡次修订和补充,但其根本结构现已落后于年代,无法满意现代商业社会,特别是私募基金的要求。在CRS协议和商业本质法的影响下,让注册于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BVI群岛)的私募基金大受影响。而香港政府敏锐的嗅到开展香港私募基金的时机,并在2020年3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有限合伙基金法令》草案,并期望能在8月底正式经过立法,敞开香港私募基金的全新华章。在这部法令中,对私募基金的全生命流程都进行了具体规则。今日,通惠办理参谋就为我们介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刊出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