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历:我国经济网

我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 我国证监会网站近来发布的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19〕4号)显现,经查明,当事人王志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王志旺,我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1650115080024,获得时刻为2015年8月9日,执业组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3日,王志旺向同学霍某辉提出借钱炒股,霍某辉表示同意。8月30日,霍某辉在我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8月31日,两边签定书面合同,王志旺出资3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霍某辉借钱200万元,告贷利息为年化8%,账户亏本由王志旺承当,告贷部分的盈余金额由王志旺分红80%、霍某辉分红20%。

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查询日),王志旺借用霍某辉上述证券账户持有、生意“南京新百”(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600682.SH),累计买入11.71万股,成交金额294.34万元,累计卖出9.91万股,成交金额124.56万元,收到盈余5436元。经核算,卖出亏本149.06万元,余股账面获利6313.52元,算计亏本148.42万元。

王志旺借用霍某辉证券账户持有、生意股票的行为,违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行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宁波证监局决议:责令王志旺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法令、行政法规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有必要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王志旺)

〔2019〕4号

当事人:王志旺,男,1981年8月出世,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则,我局对王志旺违背证券法令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2017年8月23日,王志旺向同学霍某辉提出借钱炒股,霍某辉表示同意。8月30日,霍某辉在我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8月31日,两边签定书面合同,王志旺出资300,000元作为保证金,向霍某辉借钱2,000,000元,告贷利息为年化8%,账户亏本由王志旺承当,告贷部分的盈余金额由王志旺分红80%、霍某辉分红20%。

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查询日),王志旺借用霍某辉上述证券账户持有、生意“南京新百”,累计买入117,100股,成交金额2,943,383元,累计卖出99,100股,成交金额1,245,600元,收到盈余5,436元。经核算,卖出亏本1,490,557.81元,余股账面获利6,313.52元,算计亏本1,484,244.29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材料、银行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依据证明。

王志旺借用霍某辉证券账户持有、生意股票的行为,违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的行为。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责令王志旺依法处理不合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