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商事争议处理 原创集 47
作者:杨光亮、聂凯近年来,伴随着私募基金职业的高速开展,私募基金暴雷事情也一再产生,一旦私募基金呈现兑付危机,往往会牵涉很多出资者利益,然后引发群体性争议与胶葛。部分私募基金堕入危机,是因其违规操作,乃至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的,但相同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其征集、运营、出资、办理进程并无显着违规,因经济形势或许特定职业的改变而导致呈现危机。关于后者,一方面应当充沛确保出资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当为私募基金本身抢救危局、取得重生供给途径。那么,以抢救危机企业为旨趣的破产重整程序,能否在私募基金脱节窘境方面发挥效果?笔者企图对此进行研究。一、私募基金的首要组织方法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是承认破产主体,这就触及私募基金的组织方法问题。依据证监会《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矩,私募基金是指以非揭露方法向出资者征集资金建立的出资基金,依照组织方法区分,存在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三品种型。1.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指出资人作为托付人,将其产业权托付给基金办理人,由基金办理人依照出资人的志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许特定意图,进行办理或许处置。出资人与基金办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的联系,均经过签订契约的方法进行承认。契约型基金无详细的法令实体,亦无特别的组织法要求。其优势在于:组织方法灵敏,无需特别建立,运营本钱较低。其下风在于:因为仅靠合同维系各方权力义务,且首要由基金办理人实践办理运作,出资人难以对基金的运营状况进行有用监督。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各出资人一起出资,建立公司,并且具有《公司法》规矩的完好组织架构,基金办理人可所以一起出资的公司股东,也能够不参加出资,由股东会推举董事会,再由董事会托付专门的基金办理人。公司型基金归于企业法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完好的公司办理结构,出资人的权益有完善的法令保护。其下风在于:(1)公司最高权力组织为股东会,出资者关于基金办理人的决议方案有较大话语权,不利于基金办理人从专业视点动身作出出资决议方案;(2)假如基金办理人没有参加出资,则基金办理人与公司运营状况之间缺少必要利益绑定;(3)公司型基金面对两层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本钱较高。3.合伙型基金合伙型基金通常是指基金办理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其他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的基金方法,因为合伙型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法存续,所以又称为有限合伙型基金。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并且作为实行业务合伙人对内进行办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不实行合伙企业业务,而是经过合伙人会议参加特定事项的表决。其优势在于:(1)确保出资人享有必定监督权的一起,给予基金办理人充沛决议方案的空间;(2)基金办理人一起也是一般合伙人,办理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绑定,并且基金办理人需对合伙人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利于按捺办理人的出资冒险;(3)合伙企业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两层纳税的问题。其下风在于:(1)出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弱于公司型基金;(2)有限合伙企业更为灵敏自在,能够进行多种差异化规划,为基金办理运作添加难度。二、私募基金能否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契约型基金是资金的调集,并非详细的法令实体,不存在适用破产程序的问题。公司型基金和一切公司相同,归于企业法人,当然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矩,以公司方法存在的私募基金,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应无疑义。因而问题的要害在于,作为广泛存在的基金品种,合伙型基金能否适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1.关于合伙企业破产的相关规矩《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矩:“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并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依照本法规矩整理债款。企业法人有前款规矩景象,或许有显着损失清偿才能或许的,能够依照本法规矩进行重整。”可见,《企业破产法》规矩的破产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起规矩:“其他法令规矩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归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矩的程序”,这就为合伙企业破产供给了空间。与此相联接,《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矩:“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恳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别的,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在《民法总则》中也有表现,《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七十三条规矩了法人破产清算的一般内容,第一百零八条则规矩“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矩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矩”。依据上述法令规矩,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恳求对合伙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么,合伙企业破产的恳求主体是否仅限于债款人、合伙企业破产程序是否仅限于破产清算程序,需求进一步讨论。2.合伙企业应当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其一,在现有法令体系下,存在合伙企业破产重整的准则空间。如前所述,《企业破产法》与《合伙企业法》已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进行联接,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恳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矩,破产重整有两种提出方法:一是由债款人或债款人直接向法院恳求重整,二是在债款人恳求破产清算今后、法院宣告破产之前,债款人能够向法院恳求破产重整。因而,在合伙企业破产中,当债款人恳求破产清算后,合伙企业能够在法院宣告破产前恳求重整。假如合伙企业能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恳求重整,那么约束合伙企业直接恳求破产重整的主体资格就显得毫无意义。因而,在现行法令结构中,尽管未能清晰赋予合伙企业恳求重整的权力,但合伙企业仍然存在适用重整程序的准则空间。其二,从理论上来讲,破产重整准则的意图是解救企业,不管公司仍是合伙企业,都存在运用破产重整脱节窘境的需求。让具有扭亏为盈或许的企业防止破产清算、完成经济再生,是破产重整准则的首要意图,已然企业法人能够经过重整程序极力抢救企业,那么相同也应给予合伙企业相应的解救途径。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要害差异在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不触及股东个人产业,而在合伙企业中,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此等要害差异是否导致二者在适用破产重整方面的不同?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关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其职责承当方法与公司股东相相似,关于合伙企业破产后的未清偿债款,无需承当清偿职责。关于一般合伙人来说,即便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其仍然要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合伙人就必定缺少恳求破产重整的动力。即便一般合伙人需以其本身产业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但经过重整程序抢救合伙企业,然后使得合伙企业康复正常运转,可认为一般合伙人带来利益。并且,一般合伙人是否有恳求重整的志愿,应当交给商事主体自行决议方案,而不该预先确定一般合伙人不会做出恳求重整的决议方案,然后在法令上直接掠夺其权力。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基金退出方法正逐步吸收破产重整准则的相关内容,且最高院相关事例已有打破现行法令规矩的痕迹。因为私募基金一再暴雷,一些当地监管组织逐步出台私募基金清退指引,辅导问题私募基金有序清退。以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于2019年9月5日发布的《深圳市问题私募出资基金退出操作参阅(试行)》为例,退出方案的拟定是基金退出进程中的要害环节,常见的退出方法包含债款减免、延期付出、分期付款、债款搬运、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以及债转股等方法,这些方法与破产重整中的债款重组存在许多相似。假如说有何不同,那就是重整程序中通常会招募遴选战略出资人,引入外来资金,然后康复企业运营;而基金清退更多着眼于基金怎么退出,天然不会触及怎么抢救企业、经济再生的问题。别的,在(2019)最高法民申3919号案子中,最高院再审检查认为,一般合伙企业能够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算的相关规矩,丰源煤矿是一般合伙企业,能够作为债款人恳求破产,但其提交的恳求材料中没有实行业务合伙人的相关手续,供给的依据也不能证明丰源煤矿的债款状况,二审法院确定其恳求不契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矩,该确定并无不当。本案中,最高院清晰标明合伙企业能够自行恳求破产,并非只能由债款人恳求破产。综上,尽管合伙企业破产重整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但现行法令结构仍然留下了适用空间,从理论上来讲合伙企业也应当与企业法人相同,具有经过重整抢救企业的权力,并且问题私募基金的退出方法与重整相相似,最高院的事例也标明司法机关逐步赋予合伙企业在破产领域更多的权力。因而,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相同能够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当然,最好的方法应当是对相应法令标准进行完善,对合伙企业重整才能、重整程序、立足于合伙企业特性的特别组织进行详细标准,防止法令适用的含糊与龃龉。三、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与效果尽管公司型基金以及合伙型基金具有破产才能,但在许多处理方案之中,为何要挑选破产重整?这就需求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矩,关于破产重整准则在抢救企业方面的优势进行总结与概括。全体而言,破产重整程序首要具有以下四大优势:1.最大极限确保债款人产业,既为企业重整奠定根底,又充沛确保债款人利益,保护债款人偿债才能。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单个清偿行为无效,债款人也无权要求债款人进行单个清偿;关于两边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破产办理人具有挑选权,能够挑选持续实行,也能够挑选免除合同;针对债款人产业的保全办法应当免除、实行程序应当间断,处于司法操控之下的债款人产业应当移送办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针对债款人产业的单个清偿诉讼不予受理;债款人的债款,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中止核算利息,拖延实行金不归于破产债款领域,有利于操控债款规划。上述办法有助于缓解债款人面对的诉讼、实行压力,并且防止债款人产业的贬损和丢失,能够协助债款人集中精力推动重整事宜。2.债款人可自行办理产业和经经营务,债款人康复正常运营具有充沛准则确保。在重整程序中,债款人可向法院恳求自行办理产业和经经营务,这关于公司型基金以及合伙型基金非常重要,基金办理人能够运用本身专业优势,在重整进程中完成企业利益最大化;在重整期间,对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以便那些对债款人经营所必要的产业能够持续运用;债款人可认为持续经营而告贷并设定相应担保;债款人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产业权力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契合事前约好的条件,假如两边约好的条件未能满意,则不得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上述办法为债款人康复活力、完成正常运营供给了条件。3.比较于自行债款重组,破产重整方案的经过与实行均有法令强制性规矩作为确保,重整成功的或许性更高。在自行债款重组中,债款人需与很多债款人进行商洽,需达到能使各方满意的重组方案。可是不同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重组方案很难满意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然后导致商洽堕入僵局,重组失利。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当债款人拟定重整方案草案后,由全体债款人依照债款性质分为不同的组别,分组表决,采纳“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表决规矩,即每一债款人组内出席会议的债款人过半数赞同、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款额占该组债款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要求全体债款人一致赞同。并且,当重整方案草案因部分出资人组对立而未经过期,债款人还能够修改草案,并与相应出资人组进行商洽洽谈,由其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经过的,债款人也能够恳求法院强制同意重整方案草案。上述规矩使得重整方案的拟定、表决、经过有清晰的规矩可循,有助于进步重整成功的或许性。4.在重整程序中,债款人状况愈加揭露通明,且债款人需求遭到多方监管,出资不承认性下降,有利于引入战略出资人。在重整进程中,招募并遴选外部出资者是重要的重整方法之一,外部资金能否顺畅进入,往往决议破产重整的胜败。破产重整程序有利于确保出资者权益,消除出资者忧虑,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进入重整程序后,办理人会对债款人债款债款状况、财物状况、财政状况、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审计,并且这些调查和审计都是由办理人、会计师业务所等独立第三方组织作出,具有公信力。出资者在决议出资之前,能够对这些材料进行查阅,然后依据债款人实践状况作出出资决议方案,下降出资危险。其二,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款人均需在规矩期限内向办理人申报债款,办理人会对债款状况进行审阅并由法院承认,尽管债款人也能够在后续进程中申报债款,但债款全体规划是可控、可猜测的,防止呈现很多潜在债款的状况。其三,重整方案由债款人实行,一起需求遭到办理人以及法院的监督,假如债款人没有依照重整方案内容实行,好坏联系人有权恳求法院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实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这无疑是对重整方案实行进程的有用监督。结 语作为旨在协助债款人脱节财政窘境、康复经营才能的准则规划,破产重整在企业债款危机应对方面发挥着重要效果。关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相同也有适用重整程序的需求与空间。在基金呈现兑付危机,又无法自行达到处理方案时,能够发挥破产重整的共同优势,协助基金渡过难关、重获活力。德和衡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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