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通知要求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商人陆海珍、徐建芳向记者反映,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职业放贷人李伟诉其二人及苏州太湖度假区伟灵纺织制品厂(简称伟灵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仅凭李伟与陆海珍的5500万循环转账流水即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其5270万元债权,不但损害了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

精心设计违约陷阱?

陆海珍介绍,李伟是苏州市远近闻名的职业放贷人,虽然没有取得银行监管机关许可,但始终从事银行借贷业务。

因经营需要,自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陆海珍与李伟建立借贷关系,虽然数额较大,但均为短期借款,多则十天半月,少则一天半天。

基于李伟对陆海珍的了解,在2018年2月前基本不与陆海珍签订借贷手续,只要陆海珍提出资金需求,李伟就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或其控制的他人银行卡向陆海珍银行卡转款,所有的资金往来均为银行卡转账,几乎都是随借随还。

陆海珍介绍:“在2018年春节前的2月11日,李伟与其妻子钟英突然来到陆海珍在苏州吴中区的公司办公室,说澳门赌场的黑社会到苏州逼迫他偿还赌债,让我帮他签两个‘对账确认书’和一个‘还款协议’,他要拿着这几张单子去应付上门催债的澳门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

“李伟好赌,在澳门欠下不少赌债的事情,我们圈子里都是知道的。”

陆海珍说:“当天,李伟还威胁我说,如果你不签字我就让澳门赌场的人去找你的家人。因我怕李伟真的带着澳门赌场的人找我80多岁的老母亲和家人的麻烦,我只能在李伟事先准备好的2份空白‘对账确认书’和1份‘还款协议’上签字和按手印。”

针对陆海珍为何能在空白“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上签字,陆海珍解释:

1、李伟是职业放贷人,陆海珍所说空白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都是李伟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化文本,李伟在向其他借款人讨债时也是使用同样的文本,只是变换一下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及欠款数额、还款时间。

2、关于为何未当场填写欠款数额,陆海珍解释说:“李伟当时说我们之间往来资金的笔数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时间要很久,你就先帮我签上吧,反正就是为了应付澳门的人,证明你还欠我钱,我有能力还澳门赌场的钱,咱俩谁也不会当真。李伟还说,澳门赌场的人逼债逼的太急,人就在苏州等着他,如果对账,时间肯定来不及。”

陆海珍心想,“反正我们之间都是走的银行卡转账,我只要有银行流水,不管他填多少数字,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循环走账 制造借款假象

陆海珍介绍,在其为李伟在空白“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上签字后的2018年4月2日,李伟以增加其本人银行卡“征信额度”为由,请求陆海珍用银行卡配合循环走账,帮助其取得大额资金的转账流水记录。

陆海珍同意后,李伟于当日分7次向陆海珍银行卡账户累计转款人民币5550万元。陆海珍按照李伟指令,在收到李伟转款后,均按进账顺序逐次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至李伟控制的徐强银行卡账户,最后李伟又令其手下员工将陆海珍汇至徐强银行卡中的款项逐次转至李伟本人银行卡。至此,李伟通过循环走账,制造了陆海珍向其借款5550万元的假象。

陆海珍反映,李伟在完成“循环走账”、制造陆海珍向李伟借款假象后,又于2018年7月16日、18日再次带人到陆海珍位于吴中区的公司办公室,故伎重演,以再帮助其签个“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应付澳门赌场上门讨债为由,要求陆海珍在其事先准备好(与2018年2月11日同样)的格式化空白“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担保人)伟灵纺织厂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徐建芳的法人名章。

李伟对陆海珍说:“你放心,我不会弄假成真拿这个上法院去告你,咱俩就是写个手续糊弄一下向我讨债的澳门赌场人,但如果你不配合我签字盖章,我就只能让澳门赌场人找你的家人去。”

无奈,陆海珍再次在李伟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化(没有出借人名称、借款人名称、结欠日期、还款日期、欠款额、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的空白“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上签字,并按李伟要求加盖了其代为保管的伟灵纺织厂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徐建芳的个人名章。

原告提出法院调解 帮助被告对抗陈旗债务

2018年8月2日,苏州人陈旗以“债务纠纷”为由,将陆海珍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同时查封了陆海珍在苏州晟迈投资公司享有的股权。

巧合的是,陈旗既是陆海珍的合作伙伴,更是李伟的朋友。在陈旗对陆海珍提起诉讼的第二天(2018年8月3日),李伟也以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的“对账确认书”和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的“还款协议”为债权依据,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简称相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海珍偿还其借款本金5550万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40万元;被告徐建芳、伟灵纺织厂对被告陆海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陆海珍介绍,在相城区法院还尚未向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送达应诉通知的2018年8月13日,李伟突然打电话给陆海珍,称他可以帮助陆海珍对抗陈旗查封陆海珍享有的苏州晟迈投资公司享有的股权,但必须让陆海珍与其委托律师周文一起相城法院找办案人唐若娴给做个调解书。

当日下午,徐建芳驾车拉着陆海珍按照李伟要求到相城区法院。与周文见面后,周文带着陆海珍找到承办法官唐若娴进行“调解”。

当日,审判法官唐若娴在做完调解笔录后,依据李伟提交的“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及当庭李伟代理律师所述事实和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各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提出承担责任的方式,我方无异议”等简单自认的事实,作出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陆海珍于2018年9月20日欠支付原告李伟借款527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40万元”。

陆海珍被“套路”,虚假诉讼、弄假成真?

陆海珍没有想到,李伟竟然会将“调解书”弄假成真。

李伟在取得法院调解书后,于2018年10月向相城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0月9日,相城法院查封了陆海珍及“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中担保人徐建芳的银行卡及名下所有资产(其中包括徐建芳与案外人钱丽妞共有财产)并开始强制执行。

此时陆海珍发现,李伟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2018年7月16日“对账确认书”和2018年7月18日“还款协议”上“陆海珍”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均为李伟从事银行贷款业务的格式化文本,无论与谁签订“还款协议”,签署地均为“苏州相城区”。即:李伟的借款纠纷案均固定在相城法院起诉。

陆海珍还发现,在相城法院作出(2018)苏0507民初6042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原告李伟诉被告刘配勇、张有萍、刘言刚、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动力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与李伟诉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套路”完全一致,且“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的格式及打印的文字内容完全一致;“还款协议”中所谓“签署地”均打印为“苏州相城区”,并且都做了加黑处理。所变换的只是用手工填写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的名称及确认的债务数额、还款时间等内容。

在李伟诉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案和李伟诉刘配勇、张有萍、刘言刚、沃动力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可以看出,上述两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李伟住所地是苏州工业园区,被告陆海珍、徐建芳的户籍地、住所地是吴中区,伟灵纺织厂住所地在太湖度假区;而另一案件的被告刘配勇、刘言刚住所地在安徽省霍邱县,张有萍、沃动力科技公司则在江苏昆山市。所有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户籍地均不在相城区。实际上,所有的“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的签署地均不在相城区,与相城区无关。

记者调查还发现,在李伟分别于2018年8月3日、9月18日向相城法院提起的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其提交的“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及“还款协议”中注明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6日、7月18日和2018年8月29日。虽然“还款协议”上打印的“签署地”均为“苏州相城区”,但并未注明是在相城区何处、何地、何单位。

按照陆海珍、徐建芳所称:“李伟在相城法院有很硬的关系,所以他把合同签署地都写成‘苏州相城区’,这样才能保证他每场官司都不会输掉。”

苏州中院未审查全部交易流水,循环走账确认债权?

虽然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16日间,陆海珍按约定向李伟支付本金和利息,但至今也没有进行真正的坐下来核对银行流水真正的对账、结算。

陆海珍说:“李伟利用相城法院调解书假戏真做、弄假成真,申请法院查封了我和伟灵纺织厂及徐建芳与妻子钱丽妞共有的全部财产并申请强制执行。我发现被骗后,便以我和李伟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诉讼为由向相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与此同时,陆海珍于2018年10月22日,与徐建芳、伟灵纺织厂共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对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请求苏州中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撤销该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李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审查中,苏中中院曾三次“开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其中陆海珍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一次、委托代理人单独出庭接受询问2次,李伟三次“开庭”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接受询问。

陆海珍提出:1、根据双方全部银行流水,陆海珍不但不欠李伟一分钱,而且经初步统计其已多付给李伟1000余万元。2、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并非其与徐建芳、伟灵纺织厂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系李伟以欺诈手段骗取陆海珍与其共同捏造债务事实、虚假诉讼骗取的民事调解书。3、原审审判员(独任审判)唐若娴在主持调解中,未依法全面审查双方交易流水,仅依据双方简单自认的所谓借款事实和循环转账的5550万元确认李伟债权,并作出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

徐建芳、伟灵纺织厂的再审审查中提出:1、陆海珍在未取得徐建芳、伟灵纺织厂同意的情况下,以代为保管的伟灵纺织厂公章、法人章在李伟提供的空白“债权确认书”、“还款协议”上加盖伟灵纺织厂印章及徐建芳名章为其与李伟捏造的虚假债务提供担保,侵害伟灵纺织厂权益;2、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徐建芳并未在场,仅在签字时将徐建芳叫到法庭并让徐建芳在调解笔录及调解书上签字盖章。其是在审判员唐若娴及李伟、陆海珍均未向其示明调解内容及责任义务的前提下,即让其在调解笔录、调解书上签字盖章的。系故意向其隐瞒真相,其是在被诱导下签字盖章,侵害其合法利益。

再审审查中,陆海珍为证明李伟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曾向法庭申请对李伟提交的“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中陆海珍签名是否系陆海珍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但未获法庭允许。

针对再审申请人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提出的再审请求及所述事实和理由,苏州中院认为:民事调解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是真实的,再审申请人所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19年2月25日,苏州中院作出92018)苏05民申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陆海珍、徐建芳、伟灵纺织厂的再审申请。

审计报告破解迷局 陆海珍多支付李伟 2345万元

据苏州市方本会计师事务所(2019)第0268号审计报告证实:自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李伟以其个人账户及其控制的12个成员账户共计向陆海珍账户转款152笔,合计:45724.80万元;陆海珍以其个人账户及儿子、儿媳账户向李伟及其控制的关联账户转款300笔,共计:48690.54万元。其中:循环走账44笔,共计2.47亿元。

按照李伟在相城法院、苏中中院确认的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8年10月,陆海珍不但早已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而且已多付给李伟2345万元。李伟至今尚未向陆海珍返还该款。

另在该报告中还显示,在李伟及其控制的周丽、刘志刚等10余人相关账户与陆海珍循环转账流水和实际发生的“借贷”往来明细中,有2.47亿元是通过循环走账垒高的债务,且循环走账时间最短不足1分钟,最长不超60分钟。

审计报告即可证实:李伟向法院提交“对账协议”、“还款协议”中的5550万元债权,是按照123%利率计算得出的结论。该结论与2018年4月2日的8笔循环走账5550万元及2018年7月16日、18日“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上的5550万元正好相符。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先签名后打印正文 送检文书非同一次形成

江苏康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康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在取得审计报告后,陆海珍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伟在相城法院确认的2018年7月16日“对账确认书”、2018年7月18日“还款协议”等文书中“陆海珍”签名是否系陆海珍本人所写,文书中打印部分与手签部分是否系一次形成及形成顺序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8月3日,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瑞光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201号、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文书中“陆海珍”签字非陆海珍本人所写;送检文书中是先写签名,后打印文字正文,不是同一次形成。

李伟的诉讼代理人周文在苏州中院再审审查中说“‘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是格式化文本”。既证实司法鉴定的结果,也间接的证实“还款协议”上书写的“签署地:苏州相城区”系虚构。

针对此案,相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李伟与相城法院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尚未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另据陆海珍反映,李伟向相城法院申请执行后,苏州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

2018 年至今,陆海珍与徐建芳、钱丽妞多次向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等足以证明相城法院民事调解书系李伟以虚假诉讼所骗取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其执行依据来源违法。但该院办案人既不审查也不答复,更不对异议事项进行听证;其不但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仍然按照调解书中确认的5270万元债权作为标的执行,将5270万元变成驴打滚的“阎王债”。

在此期间,陆海珍多次向苏州中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州市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委、江苏省人大寻求帮助,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监督,日前,江苏省人大已对此案予以关注,并对苏州市两级法院所涉此类案件进行调研。 (江楠)

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通知第一条: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