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頻提嚴打欺詐行為多位代表建議提高刑罰力度-證券日報網)主持人楊萌:今年全國兩會,關于資本市場的關鍵詞不少,如嚴懲欺詐造假、投資者保護等,今日本報選取兩個關鍵詞,采訪專家一一解讀。本報兩會報道組杜雨萌對資本市場而言,欺詐發行等違

(原標題:監管頻提嚴打欺詐行為 多位代表建議提高刑罰力度-證券日報網)

主持人楊萌:今年全國兩會,關于資本市場的關鍵詞不少,如嚴懲欺詐造假、投資者保護等,今日本報選取兩個關鍵詞,采訪專家一一解讀。

本報兩會報道組 杜雨萌

對資本市場而言,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事件禁而不絕的最主要原因,莫過于同超高額收益相比,違法違規成本相對較低。而這也是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連續三年提議加快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的初衷所在。

由于欺詐發行類案件涉眾性強,涉及金額大、范圍廣、人數多,直接危及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王建軍建議修改刑法,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范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同時提高罰金額度,拓寬該罪規制范圍,明確“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使該罪的犯罪類型、刑罰配置與其社會危害性相匹配。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金融詐騙罪同屬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內容,但是前者屬于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后者則單列了一節,具體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等罪名。

具體來看,除信用證詐騙罪沒有數額較大的規定以外,金融詐騙罪一章的罪名均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為標準,將刑罰分為三個責任階梯,其中,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最高罰金是五十萬元;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只有一個處罰檔位,即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目前欺詐發行股票涉及的數額較大,但仍無法入罪,除非是數額特別巨大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等行為,但也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何海鋒看來,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納入金融詐騙罪一節,從本質來說,是為了提高欺詐發行股票的刑罰力度,畢竟在新證券法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背景下,一方面更加強調積極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則重在打擊信息失真的不法行為。

事實上,不止王建軍,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亦有多位代表表達出同樣的觀點看法。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提出,盡快推進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對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類提高欺詐發行股票的處罰力度、增加刑期等建議,對于保障注冊制推行有深遠影響,可視為從源頭上提醒發行人違法發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意識。

不過,就是否應將其納入“金融詐騙罪”這一范疇,王營有自己的理解。他認為,欺詐發行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屬于不同的范疇,有不同的認定標準,最明顯的區分即為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什么;欺詐發行股票并不具備金融詐騙罪的基本特征。

“雖然我個人對于是否應將其納入‘金融詐騙罪’有不同的看法,但整體上看,提高對欺詐發行股票的刑事處罰力度是大勢所趨,也是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的。”王營如是說。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在今年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的多次會議中,有關資本市場造假行為的“零容忍”、“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等表述屢次被提及。不僅如此,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證券法中,亦大幅提高了對于欺詐發行行為的處罰力度。

“隨著新證券法明確將全面推行注冊制,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公平的交易機會、沒有虛假信息誘導的市場環境,是投資者的基本要求。”王營認為,只有上述內容得到保障,才能保持市場真正的活躍度,進而實現證券市場的“晴雨表”功能。

何海鋒稱,資本市場推行注冊制可以說是把選擇權交給了投資者,而投資者決策需要依賴于真實準確的信息做出判斷。欺詐發行行為無疑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長遠來看會擾亂資本市場的運行秩序,透支資本市場信譽。因此,依法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其實也是給市場及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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