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贸易信贷: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卫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汇检罚〔2021〕1号)显示贸易信贷,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十七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建议该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世界最大的锰矿生产商和供应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大的民营实体企业之一,现有员工2万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贸易信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贸易信贷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贸易信贷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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