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份,西吉男人胡某帶領張某(已判刑)在北京“國行融投”投資平臺公司參觀後,將張某發展為自己的下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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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份,張某在胡某的指派下,在固原市原州區某酒店三樓開設“國行融投”投資平臺固原工作室,並負責該工作室的日常办理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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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以種植推廣“蛋白桑”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4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費用獲得参加資格,並依照必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许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别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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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共發展下線人員47人,達到傳銷網絡的三級以上,涉案金額90餘萬元。

案發後,張某對其下線人員在公安機關退賠現金49.2786萬元;以物抵債退賠32.400萬元,在法院審理階段退賠2.7820萬元。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7年8月份,閆某(已判刑)經人介紹参加到胡某在銀川市建立的“國行融投”虛擬投資平臺投資。

該平臺謊稱實體種植“蛋白桑”產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投資人員分等級以1400、3500元、7000元、14000元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星級購買股權積分,投資後分靜態和動態兩種方式分紅。

閆某参加傳銷組織後,為謀取不合法利益,積極參與傳銷活動,在多地屡次組織會議宣傳傳銷知識,灌輸傳銷理念。

閆某引誘發展劉某、高某、任某、韓某、祝某、馬某、王某、楊某、謝某等人為直接下線,其下線又依此形式發展下線。

至案發,閆某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75人且層級達到8級,投資額達50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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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過審理,判決如下:

一、胡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公民幣3萬元;

二、責令胡某退賠被害人劉某、高某、任某、韓某、祝某、馬某、王某、楊某、謝某等人傳銷資金502900元;

三、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胡某的一部手機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胡某組織、領導别人從事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胡某违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沛,指控罪名建立。胡某認罪認罰,能够從寬處理。胡某自動投案,在開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對胡某在三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合案子的违法事實、违法手法、損害結果、供述和賠償等情節,為打擊刑事违法,維護經濟办理次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彭陽司法

來源: 銀川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