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鄒璐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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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近年來遭到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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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為加速树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央行發佈《中國公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第一章總則,首要從行為規范、信息保護、爭議解決、監督办理、法令責任等層面進行瞭詳細規定,為銀行業機構與付出機構树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办理准则供给瞭依據。

蘇寧金融研讨院高級研讨員黃大智對界面新聞表明,《辦法》比较2016年版别而言,由原來的“規范性文件”升級為“部門規章”,法令執行效能添加瞭;不僅如此,此次《辦法》還新增瞭“法令責任”章,針對具體違反法規的行為,對金融機構及其高級办理人員作出瞭具體的處罰規定。“很顯然,監管對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瞭。”

銀行、付出機構不得簡單以投訴數量作為查核指標

《辦法》認為,銀行、付出機構開展查核評價時,不得簡單以投訴數量作為查核指標,而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业作為重要內容,並合理分配相關指標的占比和權重,綜合考慮業務合規性、客戶滿意度、投訴處理及時率與合格率等。

此外,金融機構銀行、付出機構應當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或许服務供给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進行信息发表時,則應當运用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接纳、了解的方法,與金融消費者有严重好坏關系的內容,則需要以足以引起註意的文字顏色等顯著方法。

不得私行署理與強制搭售

《辦法》對於銀行與付出機構在具體業務經營中提出瞭諸多紅線。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是“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正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

根據《辦法》,銀行與付出機構應依法保证金融消費者在購買、运用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財產安全,不得移用、不合法占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

同時不得私行署理金融消費者辦理業務,不得私行修正金融消費者的業務指令,不得強制搭售其他產品或许服務。

也不得运用技術手法、優勢位置,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承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扫除、约束金融消費者承受同業機構供给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在供给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约束性條件的方法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运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不得明示或许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许保收益

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部分內容還吸收瞭“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告诉》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瞭針對性規范。

《辦法》規定,銀行、付出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銀行、付出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许說明等方法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

銀行、付出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许引人誤解的宣傳;(二)引证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许隱瞞约束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许產品收益進行誇大表述;(三)运用金融办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许服務的審核或许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办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许服務供给保證;(四)明示或许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许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作用、收益或许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不得走漏消費者金融信息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有單獨章節触及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

根據《辦法》,銀行、付出機構不得搜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纳不正當方法搜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搜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付出機構搜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於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许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法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赞同。

銀行、付出機構及其作业人員應當對消費者金融信息嚴格保密,不得走漏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在確認信息發生走漏、毀損、丟失時,銀行、付出機構應當当即采纳補救办法。

央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明,《辦法》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意图,從信息搜集、发表和奉告、运用、办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瞭優化。

麻袋研讨院高級研讨員蘇筱芮對界面新聞表明,金融信息保護准则是《辦法》的一大亮點。她指出,填補瞭銀行業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空白,對促进金融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爭議“投訴有門”,明確機構與作业人員法令責任

金融消費發生爭議怎麼辦?《辦法》明確,先向金融機構投訴。

根據《辦法》,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付出機構發生金融消費爭議的,鼓勵金融消費者先向銀行、付出機構投訴,鼓勵當事人相等協商,自行宽和。

中國公民銀行分支機構設立投訴轉辦服務途径。金融消費者能够通過銀行、付出機構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或许經營行為發生地中國公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投訴。

在蘇筱芮看來,《辦法》中的爭議解決作业能够看出,央行鼓勵金融消費者先向銀行、付出機構投訴,同時提出瞭一些不予承受的投訴景象,必定程度上能够遏止“反催收聯盟”的繁殖延伸,與此同時,央行構建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也能夠為投訴爭議解決供给更為公正、通明的解決途径方法。

《辦法》還規定瞭銀行、付出機構責任、高管責任以及公民銀行作业人員責任。

央行部門相關負責人強調稱,原規范性文件沒有装备相應罰則,對损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專章設置瞭法令責任,解決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本钱較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