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蔣萱 來源:汹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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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披著新經濟的外衣,不少高學歷者參與其间,最終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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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汹涌新聞統計剖析的141起虛擬貨幣傳銷案中,至少65種所謂的虛擬貨幣實為傳銷噱頭,其间337名傳銷頭目獲刑,他們欺騙數千萬投資者至少100億餘元公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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汹涌新聞對上述刑案被告人統計剖析發現,傳銷頭目呈高智化,大多為高中以上學歷,25人為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且在傳銷組織中扮演重要人物,有人被捕前是工程師、職業學院教師,還有大學教授參與傳銷。

這類傳銷活動中資金多被頭目用於個人消費揮霍,最後終因無法吸收更多會員導致資金鏈斷裂,傳銷頭目多在關停網站後失聯跑路,有的選擇繼續作案。根據裁判文書,上述案子被告人多為累犯,他們屡次從事傳銷活動,有的乃至在緩刑期內再次作案被抓。

傳銷頭目呈高智化,有工程師、教授參與其间

汹涌新聞對上述141起虛擬貨幣涉傳刑案統計發現,337名被告人大多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其间,有23人為大學本科學歷,2人為研究生學歷,有人被捕前為工程師、職業學院教師。

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公佈的互聯網傳銷識別攻略指出,以互聯網為載體的傳銷行為體現出“首腦高智化”特點,往往隱蔽性、迷惑性更強,產生的损害范圍、损害程度更大。

以上述事例中涉案金額最多的“維卡幣”傳銷組織為例,2017年12月,35名“維卡幣”傳銷人員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級公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做出終審判決,其间5人具有本科學歷。該案中,保加利亞人魯某組織树立維卡幣傳銷網站,服務器設立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境內,對外宣稱是繼“比特幣”之後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聲稱維卡幣增值空間大,誘騙别人投入巨額資金到其設立的網站。

山東省臨邑縣法院於2017年6月7日判決的“高頻买卖”虛擬貨幣傳銷案子中,共有7人因傳銷獲刑。被告人之一的董某芳是大學本科學歷,原是北戴河區城市建設管理局工程師。

在傳銷組織中,董某芳常以團隊領導人發表講話,掌管並組織會員旅遊。根據判決文書認定,在一次組織會員的日韓遊中,董君芳作為掌管者,與4個女講師講歷史故事和心靈雞湯,“游览的有100個人都是做高頻买卖的……彼此沟通怎麼幹”。

最終,董某芳以兌沖電子幣為名通過轉賬方法收取參與高頻买卖活動人員繳納的資金數額累計8873092元,其在秦皇島、臨邑、齊河等地直接、間接發展的人員已達10層、144人,被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公民幣六萬元。

在2009年的“IPC國際集團”網絡傳銷活動中,廣西醫科大學教授陸某参加“IPC國際集團”項目,並發展4名下線。陸某的證言顯示,他先是被同在廣西醫科大學作业的朋友張某明推銷“IPC國際集團”B計劃,其沒有答應參與,後又在傳銷頭目程某玲的推介下,參與投資瞭“IPC國際集團”B計劃的產品,共投資近4萬元,並開始宣傳和推廣“IPC國際集團”的理財計劃。

前傳銷頭目借虛擬幣另起爐灶,“有團隊資源發展快”

除高學歷人員參與虛擬貨幣傳銷以外,傳銷頭目還呈現多犯、累犯的特征。

在虛擬貨幣傳銷組織無法發展到更多新會員時,會因沒有資金繼續兌現高額返利,無法維持運作而崩盤。而後,部分傳銷頭目失聯跑路乃至被判緩刑後又另起爐灶,有的人則同時出現在多個傳銷組織中。

“維卡幣”傳銷案知情人士向汹涌新聞確認,“維卡幣”首要頭目之一的席某,也是“馬克幣”傳銷組織頭目。在“維卡幣”傳銷案中,席某共生成激活碼賣出金額達0.97億歐元,下線賬戶達185.8餘萬個。

汹涌新聞此前報道,席某因傳銷“馬克幣”已於2017年被江蘇省沛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席某出世於1983年,研究生學歷。他曾於2015年7月参加挪威馬克幣傳銷組織,而後將其引进中國。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馬克幣傳銷組織在全國范圍內發展會員賬號58萬個,涉案數億元公民幣。

席某在“馬克幣”傳銷案中供述,他曾做過維卡幣,“覺得馬克幣和維卡幣在方法大同小異,都差不多。”

山東臨邑法院於2017年6月判處的一同“高頻买卖電子幣”傳銷案中,河南籍被告人周某被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後,緩刑期內的他再次從事傳銷活動被抓。

判決文書顯示,2013年6月7日,周某建立瞭“開心部落”投資有限公司,以發行股票為名,要求購買者以購買股票等方法獲得参加資格,其因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4年,仍處於緩刑期的周某在網上瞭解瞭高頻买卖項目,再次走上傳銷之路。周某供述稱,“認為這個項意图平臺和獎金晉升准则很契合當時的大勢所趨。”

再如“暗黑幣”傳銷頭目之一的陳某榮曾經做過傳銷,被傳銷同夥認為“有團隊資源,發展快”。案號為(2016)蘇0311刑初16號的判決文書顯示,陳某榮参加“暗黑幣”傳銷組織之後,使用其曾經從事傳銷活動獲得的人脈資源大力拓宽市場,屡次組織會員到香港、深圳參觀學習,並以聚餐、酒會、研討會等方法組織對下級會員宣傳、培訓,成為該傳銷組織重要的市場領導人。

有頭目被判集資詐騙罪,刑期高於組織傳銷

經統計,141起事例的337名被告人中,326人因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至多九年有期徒刑,有人獲得緩刑或被免予刑事處罰。

值得註意的是,还有三起案子的9名被告人被法院判處集資詐騙罪,被判處五年六個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如2015年6月5日由浙江臺州中院判處的“LFG”傳銷案中,涉案金額達4800萬餘元,頭目之一的宋某娜為研究生學歷,被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獲刑十五年;其餘5名參與傳銷者被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至九年不等。

臺州中院認為,宋某娜以不合法占有為意图,違反國傢法律法規規定,以‘LFG網站’為平臺,假借發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别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其餘5名被告人以“LFG網站”為平臺,假借發行原始股之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者交納必定費用獲得會員資格,並依照必定順序組成層級,许多發展會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参加者繼續發展别人参加,騙取别人財物,擾亂社會次序,情節嚴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刑法》,與集資詐判罪比较,組織、領導傳銷組織活動罪量刑較低。以涉案金額最多的“維卡幣”為例,35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十個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萬志堯博士曾任法官多年,首要從事金融審判作业。對此,他告訴汹涌新聞,傳銷的方法與许多不合法集資行為具有方法上的重疊,即便構成傳銷和集資詐騙兩個罪,應依照幻想競合犯,對相應行為以處罰較重的罪名科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