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32個賬戶借機減持證監會向林軍等人開出17.6億天價罰單

天源證券官,天源證券官

今天下午音讯證監會官今天放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揭開瞭一同惡性操縱行為,案中公司實際操控人專門組織操盤團隊,通過自買自賣等異常买卖方法,制作該公司股份交投活躍假象,借機減持股份,大額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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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處罰決定書,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选用会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买卖、在自己實際操控的證券賬戶之間买卖的方法,影響瞭“明利股份”股票买卖量,形成“明利股份”买卖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均排名全國第四,招引很多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瞭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意图。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除掉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本钱,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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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並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间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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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149號

當事人:林軍,男,1967年8月出世,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操控人,廣西明利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壯錦大路。

何忠華,男,1975年9月出世,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團副總裁,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

陳志強,男,1981年5月出世,時任明利股份監事,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林軍等操縱明利股份的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奉告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林軍、何忠華、陳志強的要求,我會於2019年3月25日舉行瞭聽證會,聽取瞭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操控运用32個證券賬戶情況

賬戶組的操控情況

涉案賬戶組包含:一是法人明利集團、廣西天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廣西防城港恒鑫化工有限公司、廣西桂東磷業投資有限公司、欽州市申達通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工創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南寧市強順農資有限公司7個賬戶;二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陳某喜等21個賬戶;三是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膏壤優選1號資產办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调集資產办理計劃4個賬戶。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操控运用上述證券賬戶組:榜首,“明利集團”等7個法人證券賬戶對應的7傢涉案公司實際由林軍、何忠華等人先後設立並實際操控、办理,相應的證券賬戶及密碼根據林軍或何忠華的指示、组织開立後交由陳志強运用。第二,盧某堅等賬戶名義持有人承認將其證券賬戶及密碼經林軍交由陳志強运用。第三,4個資管計劃證券賬戶系由林軍指派建立,限制以明利股份為單一的投資方向並全額建倉,且由林軍供给補倉資金。第四,林軍承認操控部分證券賬戶,陳志強承認受林軍指派,操控悉数證券賬戶。第五,賬戶組下單所运用的電腦、买卖地址彼此重合,且與調查組現場查獲的操縱下單電腦相重合。第六,林軍指派公司員工操控賬戶組資金流轉的銀行賬戶。

賬戶組資金來源情況

賬戶組买卖“明利股份”的資金往來與林軍存在亲近關聯,其间法人證券賬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派何忠華组织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為林軍的自有資金、告贷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均是由林軍供给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賬戶組決策买卖情況

林軍指派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賬戶與自然人證券賬戶买卖“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买卖。林軍通過追加劣後資金的方法保證資管計劃證券賬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二、通過多種手法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买卖量

林軍組織、指派何忠華、陳志強操控賬戶組,会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选用多種手法操縱“明利股份”。“明利股份”榜首筆买卖出現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個买卖日。

会集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买卖量

賬戶組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3月23日榜首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间恒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5月24日第2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间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恒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勛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賬戶組会集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买卖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买卖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賬戶組每個买卖日均买卖“明利股份”,买卖股票數量為114,291.40萬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為146,621.50萬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賬戶組买卖“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占比為77.9%、賬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占比為80.5%。上述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達80%以上的有146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7.84%;其间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的142個买卖日內,賬戶組成交量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量的份额均在30%以上。同時,在賬戶組操縱期間,賬戶組當日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達80%以上的亦有146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57.25%;最高占比為100%的有20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7.84%;其间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8日的230個买卖日內,賬戶組成交金額占當日市場總成交金額的份额均在20%以上。

賬戶組持續很多买卖“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賬戶組买卖“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賬戶組买卖“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误差的達59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23.14%;當日賬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误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82.75%;误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买卖日,占悉数买卖日的88.63%。

通過在自己操控的賬戶之間進行买卖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买卖量

協議轉讓期間,賬戶組有36個买卖日在自己實際操控的賬戶之間买卖,賬戶組內成交金額為12,669.08萬元,占“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08.949萬元的35.98%。賬戶組每日成交金額占“明利股份”當日成交金額中,有3個买卖日達到最高占比100%;有22個买卖日占比在2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买卖日的56.41%;有16個买卖日占比在50%以上的,占協議轉讓买卖日的41.03%。

做市轉讓期間,林軍操控的賬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买卖,但實際上達到瞭將股票在其操控的不同賬戶間進行买卖、做大成交量的意图,虛假买卖意圖明顯。

1.持股變化份额低。做市轉讓期間賬戶組持股變動數量為4,592.95萬股,同期賬戶組股票成交數量為107,111.85萬股,賬戶組所持股票發生變動的份额僅為4.29%。

2.賬戶組頻繁進行買賣方向相反、數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時間連續、價格附近的申報。榜首,賬戶組買賣數量大致相同。一是按賬戶組進行匹配,賬戶組當日買入與賣出數量误差小於10%的有113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52.31%;買賣數量误差小於5%的有74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34.26%;買賣數量误差小於2%的有37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17.13%。二是按單個賬戶進行匹配,單個賬戶之間當日買入與賣出數量误差在5%以下的有147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68.06%;買賣數量误差在2%以下的有113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52.31%;買賣數量完全共同的有24個买卖日,共28次,其间同一主體的賬戶買賣數量共同的情況出現20次。第二,賬戶組申報成交時間附近。一是從相鄰兩筆成交均匀間隔時間來看,在60秒以內的有127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58.8%;二是從相鄰兩筆成交間隔時間的中位數來看,在60秒以內的有194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89.81%,其间在1秒以內的有76個买卖日,最短間隔時間的中位數是0秒,有32個买卖日;三是從每個买卖日裡間隔小於1分鐘的相鄰兩筆成交“配對”數在當日一切相鄰兩筆成交“配對”數中的占比來看,占比達50%以上的有194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89.81%,其间占比達80%以上的有47個买卖日。第三,賬戶組申報買賣價格趨同。在做市轉讓买卖期間,每個买卖日的買入申報均價與賣出申報均價之差占當日賣出申報均價的絕對值在1%以內的有202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93.52%;在0.1%以內的有93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43.06%;當日買入申報均價不低於賣出申報均價的有150個买卖日,占做市轉讓买卖日的69.44%。

最為典型的买卖期間有: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5.3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3.95元,累計賣出股票85.3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3.94元,成交總筆數為267筆,每筆成交均匀間隔時間為53.90秒;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299.9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4.67元,累計賣出股票300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4.67元,成交總筆數為366筆,每筆成交均匀間隔時間為39.13秒;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08.4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5.59元,累計賣出股票807.5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5.59元,成交總筆數為428筆,每筆成交均匀間隔時間為33.58秒。

3.賬戶組大部分买卖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在做市买卖期間,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占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份额為94.65%;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為99,676.4萬股,占總成交數量108,133萬股的份额為92.18%。林軍操控賬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承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买卖准则特點,在自己操控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买卖,制作“明利股份”买卖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买卖量的意图。

綜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选用会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买卖、在自己實際操控的證券賬戶之間买卖的方法,影響瞭“明利股份”股票买卖量,形成“明利股份”买卖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均排名全國第四,招引很多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瞭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意图。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除掉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本钱,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买卖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买卖地址、相關布告、相關材料及买卖數據、股轉公司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軍以減持股票獲利為意图,組織、指派何忠華、陳志強操控賬戶組,通過选用会集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买卖,在自己實際操控的證券賬戶之間买卖的方法操縱“明利股份”,影響瞭股票股價和买卖量,違反瞭《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榜首款榜首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林軍作為明利股份的實際操控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組織者、決策者和首要實施者;何忠華、陳志強具體負責操控賬戶組的相關买卖,是上述違法行為的首要執行者。林軍系首要責任人員,何忠華、陳志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榜首,違法所得的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計算錯誤的問題。一是將本钱認定為零沒有事實依據,任何證券买卖均有客觀的買賣本钱,即使是拆借資金認購定增股,明利股份與認購人之間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便是認購定增股的本钱,二是未考慮餘股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事前奉告書認定定向增發是操縱的手法之一,理應將通過定增持有的股份認定為操縱的手法和东西,在計算獲利時予以合並計算,而本案选用凈減持股獲利法與以往事例的計算方法不共同。

第二,本案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量罰不當。一是林軍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成心;二是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损害性較輕;三是何忠華、陳志強沒有操縱市場謀利的動機和意圖,沒有因操縱市場行為獲取不當利益;四是本案量罰起伏過重。綜上,請求從輕、減輕或革除處罰。

經復核,我會認為:榜首,本案操縱行為的特殊性在於林軍等人通過在一級市場認購定增股票進行建倉,故應將其定增行為與操縱行為予以整體考量。當事人辯稱本案將本钱認定為零與我會事前奉告認定不符。經查,我會根據案子實際情況,對明利集團實際出資部分已計算其定增股票本钱,其他未實際出資部分認定無定增本钱,並無不当。同時,凈減持股票獲利法可簡化買賣买卖過程中的動態變化,反映股份數量變動的最終狀態,進而完好反映客觀盈虧情況,因而以凈減持股票獲利法計算違法所得更為合理;第二,林軍為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於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並為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供给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买卖“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效果,其客觀行為充沛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成心。同時,本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景象,因而當事人所稱本案社會损害較輕與事實不符;第三,何忠華、陳志強在操縱行為中起非必须效果,我會已充沛考慮兩人參與程度作出責任認定並處罰,量罰適當。綜上,我會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损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並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间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

2019年12月12日

來源:金融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