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今年两会的建议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拓展基金风险管理工具、建立和完善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等。

建议三方面修改基金法

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

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基金法做出部分修改。

“自修订实施以来,基金法对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新华表示,但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亟需进行修改。

在具体条款上,刘新华建议对基金法作出以下三方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拓展基金风险管理工具。在基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由基金托管人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提供短期融资支持。短期融资产生的费用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短期融资行为发生当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建立和完善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在基金法中增加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秉持长期投资理念的表述,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制度,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合规和风险控制状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第三,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建议在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基金合同》修改的,可以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升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基金利润分配的一般形式有)

建立基金长期持有机制

对于此次基金法的修改建议,刘新华表示,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首先,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在债券违约等信用风险频发的市场环境下,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处置至关重要。目前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应不断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探索允许基金为缓解流动性危机实施借贷,拓展商业银行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路径,提升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同时,压实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着力规范信息披露、费用收取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避免盲目、滥用流动性管理工具,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建立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基金本身作为分散化投资工具,其涨跌有其内在特征。在市场波动的状况下,相应的基金价格也会波动,易引发基金投资者恐慌情绪,遭受损失。因此,建立基金长期持有机制,既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稳定基金投资者预期的客观需要。要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共享机制,基金管理人内部考核机制立足长期化,产品设计着眼于长期持有。要推动基金分红,使投资者尽早获得收益。同时,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促进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

最后,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组成及其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的职权,在实践中,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变动,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较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成本较高、组织难度较大,使得基金合同的修改调整冗长低效。因此,应明确豁免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基金合同》修改情形下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运行更加高效。

(编辑 乔川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基金利润分配的一般形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