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配资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许昌配资,胡某某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胡某某向某某支付40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某某借款1200万元用于炒股。保证金及借款均打入某某指定的证券账户内,交由胡某某炒股。炒股盈亏由胡某某享有、承担,某某按出借金额的14%/年收取利息。当证券账户的盘中资产价值低于保证金50%时,某某有权平仓,收回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某将证券账户资产平仓变现,某某未能额退回保证金400万元和炒股盈利130余万元。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处理。2019年11月,胡某某以借款纠纷为由向其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返还保证金、盈利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23条许昌配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许昌配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许昌配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民事诉讼法》

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办案经过】

接案后承办律师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三点:

其一、案涉争议实质上属于股票场外配资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86条,《借款协议》无效。

其二、案涉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乙方地点为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享有约定管辖权。

1、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是附条件的选择,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才能认定一方是否存在违约。另外,合同是否有效也是需要由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就不存在违约方和守约方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指1991年民诉法第25条的协议管辖条款),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2、该协议管辖条款,也因违反了级别管辖而无效。

3、案涉《借款协议》也因违反《证券法》第142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在案涉纠纷中,事实上也不存在守约方。

其三、法院也不享有法定管辖权。

1、案涉《借款协议》是无效合同,就不存在合同的履行地,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在确定法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就会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

2、退一步说,即使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来确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权,申请人也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的履行地应为申请人的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是指原合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为货币的情况,而不是指因违反原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标的物为货币。本案中,被申请人孙某某作为融资方所支付400万元是作为向申请人某某借款1200万元的担保,是风险保证金,而不是出借款。本案被申请人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退还保证金、盈利并支付违约金等,实质是认为申请人违约,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争议的标的并不是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申请人某某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裁决结果】

2020年2月,淮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某某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胡某某不服一审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4月,二审维持原裁定。

【注】

1.本案由杭州王干士律师团队承办。

2.本案一审裁定的案号为:(2019)豫1626民初4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