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控股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康控股:我公司或者洛阳杜康公司)是一家以白酒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控股公司杜康控股,以杜康(6窖区、9窖区、12窖区、15窖区)、酒祖杜康、国花杜康、中华杜康、绵柔杜康等几大系列为主营产品结构,旗下拥有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伊川县杜康酒厂)和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原汝阳县杜康酒厂)两大生产基地以及洛阳酒祖杜康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花杜康销售有限公司等销售公司。洛阳杜康公司是第152368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第9718179号“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16年5月3日,我公司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公司)侵害“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近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

一、1981年12月15日,伊川县杜康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52368号“杜康”商标。根据第152368号“杜康”商标注册行为和1983年10月25日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的《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内容显示,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权利人不包含白水杜康公司,白水县杜康酒厂使用第152368号“杜康”商标是基于其当时的权利人伊川县杜康酒厂的许可。

二、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

三、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在《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四、由于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别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白水”二字中的“白”、“水”两字上下排列,近似“泉”字。在商品盒体上,“杜康”两字单独用褐色显著标识,左上侧方上下排列的“白水”二字除字体更小外,颜色亦与盒体底色相近,不易识别,使得“杜康”两字更加醒目。“白水”二字相对“杜康”二字明显更小。这些都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时,只注意到“杜康”文字,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诉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侵害了洛阳杜康公司第152368号、第9718151号、第9718165号、第9718179号“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

杜康控股

第915685号商标

杜康控股

该商标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五、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白水杜康公司核准注册的第915685号商标,主体文字为“白水杜康”。白水杜康公司应依法使用该商标,特别是在小白水、大杜康的“白水杜康”文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更应尽到谨慎和合理的避让义务。

六、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参照河南省酒业协会出具的白酒行业平均利润证明、2015年上交所、深交所公布的8家白酒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调取涉案商品在超市进销存数据等,酌情确定白水杜康公司赔偿洛阳杜康公司包括合理费用支出在内的各项损失1500万元并无不当,且白水杜康公司在法院要求其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况下,拒不提供,亦无证据证明该赔偿数额不当。

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白水杜康公司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保护洛阳杜康公司“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来源、划清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间商标法律界线,我公司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 洛阳杜康公司、白水杜康公司各自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情况:

(一)洛阳杜康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杜康”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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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水杜康公司注册的“白水杜康”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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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水杜康公司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与洛阳杜康公司在先注册的“杜康”商标近似、裁定驳回不予注册的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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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34998号(无效法律状态)

(四)白水杜康公司部分被诉侵权商品包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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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22V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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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M50酒

二、 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自始不存在“杜康”商标权权属之争。洛阳杜康公司是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杜康”注册商标唯一合法专用权人。洛阳杜康公司从未授权许可白水杜康公司使用上述“杜康”注册商标。

三、 未经“杜康”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白酒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洛阳杜康公司注册的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杜康”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 洛阳杜康公司要求白水杜康公司、各销售主体自声明发出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五、 洛阳杜康公司在对白水杜康公司维权过程中,一直坚守法律底线、隐忍克制,但白水杜康多次利用其官方自媒体捏造事实、发布不实言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我公司进行污蔑和攻击。我公司认为:法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各方当事人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纠纷。捏造事实、发布不实言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公司已对上述不实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及其它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六、 洛阳杜康公司十分珍惜“杜康”来之不易、点滴积累的品牌荣誉。我公司将继续加强产酒、调酒、储酒能力,严格控制酒品质量,竭力向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信得过的“杜康”牌白酒商品。

特此声明。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