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買公司的原始股,公司要提供給我那些證明資料以后上市后如何交易

朋友,現在買原始股可要小心了.
1.你首先要分清楚這個股票是怎么來的,是公司的嗎?還是公司股東轉讓的.他們告訴你是公司的股票轉讓的話,就有問題了.
2.這家公司的股票是增發,還是轉讓?非公開增發現在是禁止的.
3.這家公司的股東總數超過200人沒有?
4.這家公司是否有核心競爭力?
5.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是多少?
6,公司管理是否規范?
7.是否是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方向?
等等問題,不是只要是原始股就會上市的,上市是要達到上市標準才行.
不要只聽這家公司的人說(推薦人說).要看具體的資料的.要自己去對照,去查找.要權威的第三方的資料才有說服力.
投資原始股是要花時間等待.主要是看公司的未來發展怎么樣!!!

『貳』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并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對于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采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并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里,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于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于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并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托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于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愿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托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托書制定的權限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托,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愿,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于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于股東大會采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后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于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叁』 買入一上海上市的公司一手股票,怎么才能取得自己成為該公司股東的書面證明

去開會啊,去證券公司打清單,有的上市公司自己有清單,你只要帶股東卡就可以了

『肆』 上市公司的股票憑證票面上應具備什么內容

1.發行該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稱及其注冊登記的日期與地址。 2.發行的股票總額、股數及每股金額。 3.股票的票面金額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數。 4.股票發行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簽章,主管機關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的簽章,有的還注明是普通股還是優先股等字樣。 5.股票發行的日期及股票的流水編號。如果是記名股票,則要寫明股東的姓名。 6.印有供轉讓股票時所用的表格。 7.股票... 最佳答案: wenwen.soso/z/q1238800.htm

『伍』 有了股權證書就證明有了原始股嗎

不是的。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股權證明書就是由公司出具給股東的,該有公司章的證明這個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東的一份權利證書。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但并不一定是原始股。

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購買了原始股股票,這個時候沒有上市的話,應該發放出資憑證,股權證明書是由公司出具給股東的,這個時候有公司章證明這個人是公司股東的一份權利證書。

(5)股票是上市公司的權益證明擴展閱讀: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只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里分取紅利的權利;

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后收回剩余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于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伙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參考資料:
原始股-網絡

股權證書-網絡

『陸』 我持有和公司法人簽訂的股權權益證明,能否認定我的股權

您好,股東資格的認定在實踐中是一項較為復雜的事項,可以說,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在審判實踐中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具體而言,能體現股東資格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資證明書、股票、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協議,這些材料對股東的規定有時并不一致,法官必須選擇合適的標準來確定股東資格。認定股東資格沒有絕對的標準,應當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進行認定。一般有如下認定方法:
一、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公司文件”
股東姓名或名稱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重要的依據,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而這些文件在認定股東資格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資證明書、(三)股東名冊、(四)商事登記文件、(五)股權轉讓協議、(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認定公司股東資格的主要證據和核心依據。
二、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柒』 如何提供持有股票和證券的證明

可以到股票賬戶開立的證券營業部,讓服務人員給打印一份清單,然后開立證明即可。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