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布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许严重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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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內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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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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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每股現金紅利0.04元(含稅)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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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计划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公司2018年度利潤分配计划經公司2019年5月7日召開的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计划
1.發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配對象:
到股權登記日2019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證券买卖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计划:
本次利潤分配以计划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9,650,397,845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786,015,913.80元。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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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托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买卖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买卖所各會員單位辦理瞭指定买卖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买卖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买卖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买卖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控股股東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國電”)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浓艳委員會《關於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與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組的告诉》(國資發变革〔2017〕146 號),公司控股股東中國國電和原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國傢动力集團”)實施聯合重組,國傢动力集團作為重組後的母公司,吸收合並中國國電。合並完结後,中國國電註銷。现在控股股東變更手續正在辦理中。
3.扣稅說明
(1)對於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方针有關問題的告诉》(財稅〔2015〕101號)及《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方针有關問題的告诉》(財稅〔2012〕85號)的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公民幣0.04元;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公民幣0.04元,待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保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後的當月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傢稅務總局於2009年1月23日頒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付出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告诉》(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依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公民幣0.036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获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求享用任何稅收協定(组织)待遇的,可依照相關規定在获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3)對於香港聯合买卖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含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公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买卖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方针的告诉》(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依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公民幣0.036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获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求享用任何稅收協定(组织)待遇的,可依照相關規定在获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4)對於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公民幣0.04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本次權益分配如有任何疑問,請依照以下方法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融資部
聯系電話:010-58682100
特此布告。
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