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信誉卡的运用已經越來越遍及。雖然信誉卡給群眾的日子帶來许多便当,但還是會出現一些邊緣性問題,惡意透支信誉卡不還等事例並不鮮見。其實,信誉卡“老賴”涉嫌违法,需求承擔相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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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0日,黃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澗縣支行辦理瞭一張額度為8萬元的金穗信誉卡。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黃某运用該信誉卡消費累計透支79800.39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屡次催收,黃某一向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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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該案子由南澗彝族自治縣縣公民檢察院公訴到南澗縣公民法院。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瞭上述事實,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图,惡意透支信誉卡79800.3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瞭刑法之相關規定,構成信誉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宣判前未歸還的透支信誉卡本金7260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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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審理該案的法官告誡廣大持卡人,一定要恪守法令,透支信誉卡一定要依法歸還,如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將涉嫌犯信誉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誉卡詐騙罪第四款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意图,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波折信誉卡浓艳刑事案子具體應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意图,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用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意图,應當綜合持卡人信誉記錄、還款才能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誉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处、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意图。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意图”,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的在外:明知沒有還款才能而很多透支,無法歸還的;运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誉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法等手法,躲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躲避還款的;运用透支的資金進行违法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景象。周惠瓊

來源: 雲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