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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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顯示,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600565.SH)為上海證券买卖所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包含房地產開發和專用車制作兩大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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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迪馬股份預計2018年度凈利潤與上年同期比较增長50%—60%的信息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於2018年11月30日,終點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開日。迪馬股份時任董事兼總裁楊某席不晚於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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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承剛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頻繁電話聯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剛突擊開立證券賬戶,轉入大額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一会集買入迪馬股份股票。 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剛操控其本人和“劉某”證券賬戶單一会集買入迪馬股份股票合計443.42萬股,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悉数賣出,獲利20846.26元。王承剛操控上述兩個賬戶買入迪馬股份股票的意願堅決,买卖時點與內幕信息构成及公開過程高度符合,买卖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许正當信息來源。

王承剛的上述行為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榜首款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损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重慶監管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0846.26元,並處以30萬元罰款。

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傢級高新技術企業。專門研發、制作、銷售高科技專用車輛。當前首要有運鈔車、警用車和公路車三大系列產品。2000年8月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已於2002年7月在上海證券买卖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碼600565。成為中國特種車行業榜首傢上市公司,同行業首先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認證。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榜首大股東,持股36.36%。

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為迪馬股份時任董事兼總裁楊永席,楊永席2014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6日擔任迪馬股份總裁,2019年5月16日至今擔任常務副總裁,並自2014年6月6日起擔任公司董事。

2019年1月26日,迪馬股份發佈《2018年度業績預增布告》。經財務部門开始測算,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法定发表數據)比较,預計將添加33470.89萬元—40165.07萬元之間,同比增長50%-60%。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與與上年同期(法定发表數據)比较,預計將添加6404.99萬元—12809.98萬元之間,同比增長10%-20%。

迪馬股份2018年年報顯示,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17億元,同比增長51.87%;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7.30億元,同比增長13.91%。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或许對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严重事情,投資者没有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当即將有關該严重事情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浓艳機構和證券买卖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布告,說明事情的原因、现在的狀態和或许產生的法令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严重事情: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严重變化;

(二)公司的严重投資行為和严重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或许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效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严重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严重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严重虧損或许严重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严重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许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许實際操控人,其持有股份或许操控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闭幕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触及公司的严重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许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纳強制办法;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浓艳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制止證券买卖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使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买卖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买卖活動中,触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许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严重影響的没有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严重事情;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许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严重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严重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首要資產的典当、出售或许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浓艳人員的行為或许依法承擔严重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计划;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浓艳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买卖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买卖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合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许走漏該信息,或许建議别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许通過協議、其他组织與别人模模糊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还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买卖行為給投資者构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买卖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许不合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触及證券的發行、买卖或许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严重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许走漏該信息,或许建議别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不合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许違法所得缺乏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买卖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正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浓艳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买卖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3號

當事人:王承剛,男,1975年9月出世,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承剛內幕买卖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股票一案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奉告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據此,我局舉行瞭聽證會,聽取瞭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构成和公開過程

迪馬股份為上海證券买卖所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包含房地產開發和專用車制作兩大板塊。

2018年11月30日,東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迪馬股份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地產)通過召開“2019—2021結算利潤規劃專題匯報”,明確瞭2018年東原地產結算利潤調整後數據為10.52億元,參會人員开始確定2018年迪馬股份實現凈利潤會較2017年迪馬股份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69億元同比增長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馬股份發佈《2018年度業績預增布告》发表: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比较,將添加33,470.89萬元—40,165.07萬元之間,同比增長50%—60%。

二、內幕买卖迪馬股份股票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承剛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頻繁電話聯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剛突擊開立證券賬戶,轉入大額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一会集買入迪馬股份股票。 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剛操控其本人和“劉某”證券賬戶單一会集買入迪馬股份股票合計4,434,200股,並於內幕信息公開後悉数賣出,獲利20,846.26元。王承剛操控上述兩個賬戶買入迪馬股份股票的意願堅決,买卖時點與內幕信息构成及公開過程高度符合,买卖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许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买卖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MAC地址資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承剛的上述行為違反瞭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榜首款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王承剛及其署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中提出: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席向王承剛走漏內幕信息,王承剛买卖迪馬股份股票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不屬於異常买卖;對《證券法》版别的引证有錯誤,應當引证2014年批改後的版别,而非2005年修訂版别。請求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沛,法令適用適當。其一,王承剛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聯絡接觸,买卖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了解釋。經對王承剛陳述申辯意見和補充供给的證據進行進一步核对,認定不構成其买卖迪馬股份股票行為明顯異常的合了解釋。其二,《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於2005年進行全面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後續2013年和2014年批改瞭個別條款,但不触及本案相關條款。故本文書中“2005年修訂的《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即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批改〈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榜首次批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改〈中華公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令的決定》第2次批改,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批改<中華公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令的決定》第三次批改的《中華公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簡稱。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损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違法所得20,846.26元,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註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假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浓艳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中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