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㈡ 為什么個人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交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則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1、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政策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應該是買賣股票獲取的價差盈利,或者資本利得免征個人所得說,這是當初為了鼓勵證券市場發展和個人參與證券買賣給的優惠暫免征收條件。

㈢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有哪些稅收優惠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于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于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征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于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征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后,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㈣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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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據“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法存在優惠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注意事項: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減讓,僅僅限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部分,對于個人從非上市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照常納稅。

㈥ 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息紅利按偶然所得計征個稅,稅率為20%

㈦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