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布告编号:2021-临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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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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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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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2,167,056.44元
● 对上市公司赢利的影响:现在尚无法判别本次布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赢利的影响
2021年10月20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通知书》,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85158号。现将有关状况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与案子现实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博讯彩”)
原被告两边达到合意签定两份《告贷合同》,第一份告贷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告贷1,680,000元,依照年利率6%核算利息,自原告实践供给告贷之日起计息。原告别离于2018年6月12日供给告贷97万元,2018年6月15日供给告贷40万元,2018年8月9日供给告贷15万元,2018年9月14日供给告贷16万元。约好告贷期限自原告实践供给告贷之日至2019年6月30日,逾期还款以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
第二份告贷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告贷100,000元,依照年利率6%核算利息,自原告实践供给告贷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供给告贷,约好告贷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逾期还款以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被告一向未偿还告贷,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脑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根据上述案子现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与原告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本金 1,680,000 元,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本金1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付出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利息合计 101,947.4 元(以1,680,000元为本金,分四批借出。以每笔告贷实践供给之日为起算时刻,按年利率6%核算利息,别离核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利息 6,213.7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自实践供给告贷之日即2019年4月19日,按年利率6%核算利息,核算至2020年4月30日)。
3、依法判令被告付出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69,536.44 元(以1,68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1日,按年利率8%核算利息,现暂核算至2021年7月1日)。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358.9 元(以1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5月1日,按年利率8%核算利息,现暂核算至2021年7月1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悉数由被告承当。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现已对本次诉讼触及的金钱全额计提了坏账预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发表的布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预备的布告》)。因本案没有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别对公司赢利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布告有关事项的开展状况,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四、备检文件
1、《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布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布告编号:2021-临08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触及诉讼的布告
● 全资子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18,258,630.14元
2021年10月20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子通知书》,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85159号。现将有关状况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与案子现实
原告:国旅联合开展体育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体育”)
原被告两边达到合意签定两份《告贷合同》,第一份告贷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告贷10,000,000元,依照年利率6%核算利息,自原告实践供给告贷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供给告贷,约好告贷期限自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还款以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
第二份告贷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告贷5,000,000元,依照年利率6%核算利息,自原告实践供给告贷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9年1月4日供给告贷,约好告贷期限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逾期还款以告贷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被告一向未偿还告贷,原告屡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脑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与原告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本金 10,000,000 元,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本金5,0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付出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利息合计 503,013.7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实践供给告贷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核算利息,核算至2019年3月31日);
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告贷利息 149,589.04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实践供给告贷之日即2019年1月4日,按年利率6%核算利息,核算至2019年7月4日)。
依法判令被告付出第一份告贷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03,835.62 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8%核算利息,现暂核算至2021年7月1日)。
以及第二份告贷合同项下逾期利息802,191.78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5日,按年利率8%核算利息,现暂核算至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