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4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重审后作出判定,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抉择履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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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定成果,上诉后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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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江原系雷士照明(我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挪用资金,2014年12月4日被抓,同年1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履行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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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审理,2016年12月13日作出一审判定,吴长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产业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吴长江提起上诉。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一审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吊销吴长江14年刑期的一审判定,将案子发回重审。

重审后宣判,抉择履行有期徒刑十年

重审判定,抉择履行有期徒刑10年

本年4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如下判定:

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五十万元;抉择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严(原系雷士照明(我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三、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我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最新进展:吴长江仍不服判,或再上诉

依据媒体揭露报导,吴长江仍不服此判定,已表明要上诉。

5月7日,南都记者联系到其惠州的署理律师周涌,周涌则表明该案子仍在上诉期内不方便承受记者采访;当时,他们仍在研究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实:

一、挪用资金罪

依据公诉机关指控:雷士照明(我国)有限公司(原重庆雷士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1年11月7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下称雷士我国公司),由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下称香港雷士公司)100%控股,香港雷士公司则由世通出资有限公司(下称世通出资公司)100%控股,世通出资公司又有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雷士控股公司)100%控股。

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雷士控股公司延聘被告人吴长江为雷士控股总裁,一起延聘吴长江担任世通出资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公司董事长、雷士我国公司董事长。

在此期间,吴长江运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我国公司董事会抉择经过的情况下,个人抉择将雷士我国公司坐落我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头支行、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并伙同其前妻吴某(另案处理)组织时任雷士我国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被告人陈严和孙某(另案处理)带着雷士我国公司公章到上述三家银行处理质押担保告贷相关手续;一起吴长江经过其自己实践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作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外表处理有限公司,别离以这些公司为告贷主体,运用雷士我国公司保证金作为担保,由孙某假造购销货品合同,在没有实践产生买卖的情况下,向上述三家银行先后共请求流动资金告贷人民币90162万元。

被告人陈严在明知雷士我国公司供给担保告贷是为吴长江个人实践控制的公司告贷的情况下,依然违背公司公章处理规则,活跃帮忙吴长江等人为上述五家公司质押担保告贷处理相关手续。雷士我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人民币92388万元,所告贷项由被告人吴长江分配运用,用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雷士大厦”项目建造等。

后因为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归还上述告贷,致使上述三家银即将雷士我国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形成雷士我国公司巨额丢失。

二、职务侵占罪

依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长江运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当,经过重庆雷士公司总经理张某宇(另案处理)要求财政出纳黄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处理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时,将小部分废料款转入公司财政部门入账,其与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政部门入账,供其自己运用。

2014年2至8月,黄某军等人共变卖重庆雷士公司废料,收取废料款人民币 6232928.75元,黄某军将其间656102.91元转入公司财政部门入账,其他废料款未转入公司财政部门入账,相关原始财政凭据也被黄某军等人毁掉。

后黄某军受吴长江指派,将上诉未转入公司财政部门入账废料款中的人民币300万元,汇入了吴长江个人账户,人民币70万元汇入了吴某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运用该370万元,部分被无偿将用于归还个人债款,部分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履行付出收效民事判定确认的债款。破案后,上述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此外,2011年,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年度专业工程途径署理协议。惠州雷士公司签约后,依照约定向重庆尚阳公司交付了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3214538.47元的照明产品,但重庆尚阳公司一向未向惠州雷士公司付出货款。

2013年10月,被告人吴长江运用担任雷士我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当,指派郭某涛(另案处理),以雷士我国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尚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另案处理)出具答应冲抵重庆尚阳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货款的《证明》,由吴某将重庆尚阳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经过重庆尚阳公司的账户汇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当天,由山东雷士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至深圳市深鑫运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后由深圳市深鑫运进出口有限公司汇至深圳市中亿泰出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吴长江于2012年向叶某扬所借的个人告贷。破案后,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未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