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依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依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三次批改依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四次批改依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五次批改依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六次批改依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议》第七次批改)

第一条在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境内寓居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境内寓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所得,按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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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酬、薪水所得;

(二)劳务酬劳所得;

(三)稿费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运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七)产业租借所得;

(八)产业转让所得;

(九)偶尔所得。

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归纳所得),按交税年度兼并核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许按次分项核算个人所得税。交税人获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按照本法规则别离核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归纳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量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运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量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产业租借所得,产业转让所得和偶尔所得,适用份额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能、文明、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发给的补助、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稳妥赔款;

(六)武士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发给干部、员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根本养老金或许退休费、离休费、离休日子补助费;

(八)按照有关法律规则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则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则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则,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减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起伏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一)残疾、孤白叟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丢失的。

国务院能够规则其他减税景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六条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

(一)居民个人的归纳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承认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薪酬、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三)运营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四)产业租借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越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五)产业转让所得,以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和偶尔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费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核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献,捐献额未超越交税人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能够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则对公益慈善事业捐献实施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则。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专项扣除,包含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则的规模和规范交纳的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赋闲稳妥等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宅贷款利息或许住宅租金、奉养白叟等开销,详细规模、规范和实施过程由国务院承认,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所得,能够从其应交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越该交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本法规则核算的应交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交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符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自己或许其关联方应交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操控的,或许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起操控的建立在实践税负显着偏低的国家(区域)的企业,无合理运营需求,对应当归归于居民个人的赢利不作分配或许削减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的组织而获取不妥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则作出交税调整,需求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

交税人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交税人识别号;交税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交税人识别号。扣缴责任人扣缴税款时,交税人应当向扣缴责任人供给交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当依法处理交税申报:

(一)获得归纳所得需求处理汇算清缴;

(二)获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责任人;

(三)获得应税所得,扣缴责任人未扣缴税款;

(四)获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刊出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

(七)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景象。

扣缴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处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交税人供给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获得归纳所得,按年核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责任人的,由扣缴责任人按月或许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求处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处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拟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责任人供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责任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则予以扣除,不得回绝。

非居民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责任人的,由扣缴责任人按月或许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处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交税人获得运营所得,按年核算个人所得税,由交税人在月度或许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获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处理汇算清缴。

交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产业租借所得,产业转让所得和偶尔所得,按月或许按次核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责任人的,由扣缴责任人按月或许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交税人获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责任人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并缴交税款。

交税人获得应税所得,扣缴责任人未扣缴税款的,交税人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交税款;税务机关告诉期限交纳的,交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交税款。

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所得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交税。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交税。

交税人因移居境外刊出户籍的,应当在刊出户籍前处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责任人每月或许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交税人处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许扣缴责任人为交税人处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阅后,按照国库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处理等相关部分应当帮忙税务机关承认交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宅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处理等相关部分应当向税务机关供给交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宅贷款利息、住宅租金、奉养白叟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挂号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挂号组织处理搬运挂号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据。个人转让股权处理改变挂号的,市场主体挂号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买卖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据。

有关部分依法将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恪守本法的状况归入信誉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鼓励或许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核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缴交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责任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交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十九条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追查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处理,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依据本法拟定实施法令。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则,居民个人获得归纳所得以每一交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承认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获得薪酬、薪水所得,劳务酬劳所得,稿费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本表按月换算后核算应交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交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则,以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