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悉,6月30日音讯,国家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规范合同规则揭露征求意见。规则清晰,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展开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价,要点评价以下内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意图、规模、方法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规模、类型、灵敏程度,个人信息出境或许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危险;(三)境外接收方许诺承当的职责职责,以及实行职责职责的办理和技能办法、才能等能否保证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四)个人信息出境后走漏、损毁、篡改、乱用等的危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是否晓畅等;(五)境外接收方地址国家或许区域的个人信息维护政策法规对规范合同实行的影响;(六)其他或许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原文如下: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规范合同规则(征求意见稿)》揭露征求意见的告诉

国家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公开征求新型煤化工意见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维护法》,我办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规范合同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个人信息出境规范合同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维护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维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境外接收方缔结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供给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签定个人信息出境规范合同(以下简称“规范合同”)。  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签定与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相关的其他合同,不得与规范合同相冲突。

第三条 根据规范合同展开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存案办理相结合,防备个人信息出境安全危险,保证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在活动。

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一起契合下列景象的,能够经过签定规范合同的方法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

(一)非要害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供给未到达10万人个人信息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供给未到达1万人灵敏个人信息的。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展开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价,要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意图、规模、方法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规模、类型、灵敏程度,个人信息出境或许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危险;

(三)境外接收方许诺承当的职责职责,以及实行职责职责的办理和技能办法、才能等能否保证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出境后走漏、损毁、篡改、乱用等的危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途径是否晓畅等;

(五)境外接收方地址国家或许区域的个人信息维护政策法规对规范合同实行的影响;

(六)其他或许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合同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称号、地址、联系人名字、联系方法等;

(二)个人信息出境的意图、规模、类型、灵敏程度、数量、方法、保存期限、存储地址等;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维护个人信息的职责与职责,以及为防备个人信息出境或许带来安全危险所采纳的技能和办理办法等;

(四)境外接收方地址国家或许区域的个人信息维护政策法规对恪守本合同条款的影响;

(五)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力,以及保证个人信息主体权力的途径和方法;

(六)救助、合同免除、违约职责、争议处理等。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规范合同收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地址地省级信部分存案。存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范合同;

(二)个人信息维护影响评价陈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存案资料的真实性担任。规范合同收效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可展开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第八条 在规范合同有用期内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从头签定规范合同并存案:

(一)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的意图、规模、类型、灵敏程度、数量、方法、保存期限、存储地址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处、方法发生变化,或许延伸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地址国家或许区域的个人信息维护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或许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或许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状况。

第九条 参加规范合同存案的安排和人员对在实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走漏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不合法运用。

第十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规则的,有权向省级以上信部分投诉、告发。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信部分发现经过签定规范合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在实践处理过程中不再契合个人信息出境安全办理要求的,应当书面告诉个人信息处理者中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到告诉后当即中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规则与境外接收方签定规范合同向境外供给个人信息,呈现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信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维护法》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或许危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令中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实行存案程序或许提交虚伪资料进行存案的;

(二)未实行规范合同约好的职责职责,危害个人信息权益形成危害的;

(三)呈现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景象。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