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金谷源发布布告称,公司收到我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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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确定,公司存在的违法现实包含:(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胶葛被昆山雄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雄图)申述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偿还告贷及补偿利息丢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暂时布告进行发表,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发表;(二)昆山雄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暂时布告进行发表,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发表;(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请求书》。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暂时布告进行发表;(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宣布履行告诉书及陈说产业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决书,裁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履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履行裁决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约束高消费令。

因为金谷源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暂时布告对公司严峻诉讼事项进行发表,且公司诉讼金额占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归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第11.1.1项规则的应当及时发表的严峻诉讼事项。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金谷源既未及时发布暂时布告对公司触及严峻诉讼事项予以发表,亦未在定时陈说中予以发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榜首百九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议:对金谷源给予正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正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在上述布告中,公司表明承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起,公司诚实地向出资者致歉。

为保护广阔因虚伪陈说受损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从前购买过“金谷源”股票并遭受虚伪陈说危害的出资者联合搜集诉讼托付,拟署理出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伪陈说司法解释,金谷源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伪陈说,权益受损的出资者能够申述金谷源索赔丢失(包含出资差额、佣钱、利息及印花税丢失).

厉健律师也表明,金谷源诉讼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的78.92%,如此严峻的诉讼状况足以影响出资者决议计划,但公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败诉、隐秘未报长达两年之久,严峻损害出资者合法权益。“总计53万元罚金底子不足以有用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出资者依法申述索赔才是正路。”

宋一欣律师称,依据司法解释规则,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之间买入金谷源股票,并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本的出资者能够申述索赔,统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据悉,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曾顺畅调停66位股民诉廊坊开展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案,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这一胜诉事例有助于金谷源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决心。

两位律师还提示,拟申述索赔的出资者应供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初次买入“金谷源”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阅后,律师将对契合索赔条件、决议托付诉讼的出资者,进一步供给相关诉讼文件。

康芝药业:

统辖权贰言被驳回

证券时报记者得悉,原定于11月11日开庭的四名出资者申述康芝药业证券虚伪陈说索赔案将不会按期开庭。该日,出资者署理律师许峰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决书》,驳回康芝药业要求系列案子移送到海南省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统辖权贰言。

本年7月1日,康芝药业发布《关于收到我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议书的布告》。据此布告,证监会承认康芝药业提早承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万元;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万元和230.7万元。

海南证监局在行政处罚中一起以为,康芝药业所涉违法事项,虚增公司2011年兼并报表归归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95.3万元,占公司2012年4月11日对外揭露发表的2011年年度陈说中归归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0.38%,且导致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作为《证券法》规则的法定信息发表义务人,康芝药业应对信息发表违法行为承当法律职责。

随后,出资者首先托付许峰律师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康芝药业于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布告》也对前述诉讼事项予以证明。布告称,公司近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至80号4份《应诉告诉书》、《举证告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海口中院立案受理原告4人(件)以“证券虚伪陈说职责胶葛”为由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本月初,咱们收到法院电话告诉,被告提出了统辖权贰言。法院奉告,即便统辖权贰言被驳回,被告上诉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原定于11月11日的开庭撤销,开庭时刻另行告诉。”许峰律师称。

许峰律师表明,现在其仍持续承受出资者的维权诉讼托付,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3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的出资者开始契合申述条件。

据业界律师介绍,被申述后提起统辖权贰言的上市公司并非少量,如现在正处于统辖权贰言阶段的恒天海龙索赔案,出资者申述斯太尔的原大股东嘉利恒德索赔案等。此前现已完毕开庭的出资者申述汉王科技案也从前历了统辖权贰言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