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質押的程序,公司股權質押有什么限制

您好,一、股權質押的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第二步,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準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第三步,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二、公司股權質押有什么限制

《擔保法》第75條第17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又稱股單。 股單雖可質押,但應受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資為自己對本公司的債務提供質押?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如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向該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設質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以其出資向其他股東質押的,則不受限制。但是,股權出質畢竟不同于股權轉讓,適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有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出質,那么應如何處理呢? 有學說認為,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出質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股權;若不購買則視為同意出質。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法律對股權質押是怎樣規定的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頁。)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頁。),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注:卞耀武主編:《當代外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頁。)。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并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注: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頁。)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并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二、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分析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于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76頁。)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注: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注:毛亞敏:《擔保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頁。)對此意見,我個人不敢茍同。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于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頁。)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么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于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于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頁。)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并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并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于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注:如股票轉讓。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注:前已述及,我國擔保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股份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票質押。日本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稱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公司稱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

Ⅲ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貸款對股價的要求

這個每個行業有每個行業的要求的,具體的可以咨詢相關的規定。

Ⅳ 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股票有哪些條件限制

標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認可的證券。標的股票選擇條件:1、 流通股本或流通市值為全市場的前80%;2、 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于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年化波動率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率的500%以上。總市值在100億元以上的企業不受此限制;3、 非ST、非*ST、非長期停牌股票,對于完成實質性資產重組的ST類公司可個案研究;4、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5、 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件、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6、 不具有潛在退市風險;7、 股票價格無明顯的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8、 上一年度利潤為正;9、 公司規定的其它條件10、 國泰君安證券致力于為您提供最全面的投融資服務和一攬子財富管理方案,做您最貼心的金融服務商。股票質押式回購附鏈接

Ⅳ 中銀國際證券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對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率要求在多少以下

不同的券商,肯定質押率不一樣!具體可以私聊!

Ⅵ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以5%為標準,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其中相關條款如下: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雙方用于股票質押回購空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 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 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

(六) 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眾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創造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七) 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迅速產生騰達的風險;

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該條所謂公司不能接受作為質押標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權’,該標的在性質上是財產性的權利,而不是具體的物權等有形財產。該條及于有限及股份兩類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夠拿出本公司股權來質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途徑,且該行為有違股東誠信出資(出資不得撤回)的義務;

b.該股權質押實現的結果是該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于被擔保的公司債權沒有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該擔保權的實現成為‘空氣’,等于債權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但并沒有取得任何實質上的對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實際上的損失,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為自己的股東(出資人);將出現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可能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試想:一個股權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財產,同時又是該法人的股東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只能在打算向員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臨時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這樣不利于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于對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增減資本時要求對注冊資本(即出資總額或股票總量)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票)

3.對于股權抵押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現行域內實然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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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護股東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對兩者各自的‘權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與其它商主體之間共同構筑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是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不能違反這些本質特征。

Ⅷ 為什么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質押,而眾多小股東的股票不能質押

大股東占有的股份多 相對于小股東而言 進行質押時金融機構面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較低 另外大股東金融資本實力雄厚 和金融機構聯系密切往來 有各方面優勢 小股東則無這些優勢 金融機構產生壞帳的壓力增加 難以進行質押

Ⅸ 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一是用于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準;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Ⅹ 股票質押是否限制比例

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么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