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沒有像建行上市的經典ipo上市案例

IPO征途危與機共存,成則步入發展超車道,甩開對手;敗則錯失新一波財富盛宴,延誤發展大計。資本市場不相信一廂情愿,怎樣掌控資本游戲話語權?如何降低上市犯錯率?全面反思IPO失敗十大經典模式,縝密梳理沖刺上市八大戰略扭曲。

IPO 十大典型敗因:細節決定成敗,糾紛導致出局

在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做出的決策中,否決發行上市申請、取消已發行申請的審核、撤銷已經通過的核準,這三項對企業來說均屬于上市失敗。由于公司上市并不僅僅只為 IPO這一次的融資機會,其必將經歷多次二次增發再融資,所以上市公司因為作假欺詐、業績無法滿足上市標準被證交所退市,也可視為上市失敗。

應該注意到,企業IPO被證監會否決,并不僅僅是某一個重大問題或者單一原因,能夠上會的企業基本已經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進行了重新梳理。在大問題已經明顯好轉的情況下,往往因為或多或少的細節問題,導致IPO失敗。

IPO失敗將對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造成重大打擊,延誤企業上市進程、打亂企業發展計劃和經營管理活動、外界的負面關注甚至會影響公司形象和商譽。因此對失敗教訓的借鑒,在企業準備發行上市階段顯得相當重要。

敗因一:被舉報存在問題

證監會發審委往往以“補充公告”的方式宣布取消對該公司發行文件的審核,做出這一決定的原因多半是“尚有相關事項需要進一步落實”,但是并不對外公布詳情,往往引發坊間對當事公司的種種猜測。

據分析,上會前數小時被取消上會資格的同花順,失利的主要原因是同花順涉嫌“推薦的炒股軟件屬虛假宣傳,誘騙股民投入升級軟件”而被舉報,存在影響發行的問題。作為監管部門的證監會,如果有舉報就要盡量核實。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糾紛在所難免,主要是企業處理糾紛的應對能力。而且,取消這次上會資格,并不意味著企業不能再次上會。待企業補齊材料后將重新上會,并可能順利通過。如同花順在 2009年9月24日被取消上會資格后,于11月2日再次上會并通過發行申請,并于12月25日在創業板掛牌交易。

敗因二:權屬糾紛的不確定性

立立電子早在2007年就向證監會遞交了IPO申請材料,于2008年3月5日通過發審會審核,5月6日獲得IPO核準批文并完成資金募集。但是,立立電子的上市一直倍受社會質疑,被認為掏空另一公司浙大海納資產并二次上市。證監會在接受舉報以后,調查發現立立電子在2002年部分股權交易程序上有瑕疵,存在權屬糾紛的不確定性。

2009年4月3日,證監會發審委在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撤銷其IPO核準批復,并要求將全部募集資金連本帶利退還投資者,開了證券市場IPO申請先批后撤的先例。

敗因三:信息披露質量差

指擬上市企業的申請材料未按規定做好相關事項的信息披露。申請文件以及招股說明書準則是對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作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企業高管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由于投資者更看重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上市企業在信息披露時,應當坦誠相待,對于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無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申請人公司均應披露。否則,如果在發審委會議上被發審委委員當面指出問題要害,對上市過程的危害性反而更大。

如創業板首批上市公司神州泰岳曾在2008年沖擊中小板未果,在2009年9月24日的網上路演中,神州泰岳董事長王寧對投資者表示,中小板未通過是因為“對審核所關心的問題理解不充分,回答陳述不夠清楚,信息披露不夠完整,導致委員有不同意見。但是公司本身不存在持續盈利能力及規范運作方面的問題”。

此外,因為信息披露質量差而被否決的案例,還包括某申請企業在成立之初設計一套“動態的股權結構體系”,把內部員工股東分為三檔,股東每退一個檔次,折讓50%的股份給公司,作為公司的共有股權。為此公司出現過股份待持和多次內部股權轉讓,但申請材料中對歷次股權轉讓的原因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且未披露股東代持股的情形。
就是這樣,請采納

2.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并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后,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準,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后,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準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后,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么,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后,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準,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后,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3. 某上市公司的財務分析案例

( 1)該公司股票的 系數為1.5
( 2)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5%+1.5×(8%-5%)=9.5%
( 3)甲項目的預期收益率=(-5%)×0.4+12%×0.2+17%×0.4=7.2%
( 4)乙項目的內部收益率=
( 5)判斷是否應當投資于甲、乙項目:
∵甲項目預期收益率7.2% <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 14.4% >該公司股票的必要收益率9.5%
∴不應當投資于甲項目,應當投資于乙項目
( 6)A、B兩個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
A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2%×(1—33%)=8.04%
B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0.5%+2.1%=12.6%
( 7)A、B兩個籌資方案的經濟合理性分析
∵ A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8.04%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14.4%
B籌資方案的資金成本12.6% <乙項目內部收益率14.4%
∴ A、B兩個籌資方案在經濟上都是合理的
( 8)再籌資后該公司的綜合資金成本:
=
=
( 9)對乙項目的籌資方案做出決策:
∵ 8.98%
∴ A籌資方案優于B籌資方案。

4.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么,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后,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準,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后,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后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5. 請分析公司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

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具體如下:

一、股票上市的優勢:

1、股票上市最明顯的優點就在于能夠通過上市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公開發售股票(股權),公司能募集到可用于多種目的的資金,包括增長和擴張、清償債務、市場營銷、研究和發展、公司并購。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權再融資或定向增發(PIPE)再次從公開市場募集到更多資金。

2、上市可以幫助公司獲得聲望和國際信任度,伴隨公司上市的宣傳效應對于其產品和服務的營銷非常有效。而且,受到更多的關注常常會促進新的商業或戰略聯盟的形成,吸引潛在的合伙人和合并對象。

3、上市會立刻給股東帶來流動性,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價值。對于上市公司的財務透明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其估值。

4、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于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

5、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并留住有才干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并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

二、股票上市的弊端:

1、上市需要披露公司運營和政策中的專有信息。公司的財務信息可以從公開途徑獲取,有可能給競爭者帶來知己知彼的戰略優勢。因此,必須建立確保公司專有信息保密性的相關機制。

2、失去保密性、公司的上市過程包含了對公司和業務歷史的大量的“盡職調查”。這需要對公司的所有商業交易進行徹底的分析,包括私人契約和承諾,以及諸如營業執照、許可和稅務等的規章事務。

3、上市公司必須不斷的向所在交易所和各種監管部門提交報告。在美國,上市公司不僅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而且還要遵守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全美證券交易者協會的交易指南。

4、盈利壓力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管理層的選舉,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取代公司的建立者。即使不出現這種情況,上市公司也會受制于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出于股東的利益可能會改變建立者的原定戰略方向或否決其決定。

5、公司高管、其管理層以及相關群體都對上市過程及公告文件中的誤導性陳述或遺漏負有責任。而且,管理層可能還會由于違反受信責任、自我交易等罪名遭到股東的法律訴訟,無論這些罪名是否成立。

(5)股票發行上市的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股票上市須遵守的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于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愿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愿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6. 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1、有限責任。
2、不會得到支持,因為工商銀行和家電公司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工商銀行和百貨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且家電公司也并未就該項債權債務做擔保,所以法院不會支持。

7.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采用一種融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