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办理辦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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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稅務總局布告2014年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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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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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办理辦法》的布告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办理辦法(試行)》予以發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布告。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办理辦法

榜首章總則

榜首條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办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公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公民共和國稅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拟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树立的企業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含以下景象:

出售股權;

公司回購股權;

發行人初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办法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以股權抵償債務;

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付出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作业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本钱,如實向稅務機關供给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方法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轉讓方获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含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字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获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能够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轉讓方無法供给或拒不供给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景象。

第十二條契合下列景象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间,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运用權、房子、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本钱或低於获得該股權所付出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景象。

第十三條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能出具有用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傢方针調整,生產經營遭到严重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供给具有法令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许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许贍養人;

相關法令、政府文件或企業规章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沛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股權轉讓雙方能夠供给有用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景象。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顺次按照下列办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运用權、房子、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份额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供给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严重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其他合理办法

主管稅務機關选用以上办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能够采纳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第三章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按照以下办法確認:

以現金出資办法获得的股權,按照實際付出的價款與获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办法获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获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通過無償讓渡办法获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景象的,按获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除以上景象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防止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获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個人轉讓股權未供给完好、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對個人屡次获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选用“加權均匀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受讓方已付出或部分付出股權轉讓價款的;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收效的;

受讓方已經實際实行股東職責或许享用股東權益的;

國傢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布告收效的;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结的;

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标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景象。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股權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按規定需求進行資產評估的,需供给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资料;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條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作业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许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催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实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轉讓的股權以公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公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公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征收办理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协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准则,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同享作业。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树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办理。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同享准则,不斷提高股權登記信息應用才能。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办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办理。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按照《中華公民共和國稅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办法,引进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作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当地稅務局能够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拟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办理的告诉》、《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布告》同時廢止。